“你快让警察来抓我啊!哈哈!”手机丢了,捡到的人不但不还,还发来收款码索要4000元,甚至公然嘲讽失主。捡到东西不还,真的拿他没办法吗?当“不当得利”遇上“嚣张挑衅”,法律该如何为失主撑腰?
这天,小吴在饭店吃饭时,不小心把手机落在了洗手间。手机虽然不算新款,但里面存着大量工作资料和个人回忆,价值远超手机本身。她很快意识到手机丢失,返回寻找却不见踪影,于是立即报警。
民警调取监控后发现,手机丢失后只有三个人进过洗手间。其中两位顾客仍在店内,只有一名当天只干了2小时的兼职生王女士离开饭店。店长试图联系她,表示愿意报销车费请她回来协助调查,却被直接拒绝。
只是“协助调查”,她为什么这么抗拒?
小吴通过店长加上了王女士的微信,好言好语表示:“只要归还手机,绝不追究。”没想到对方发来一张截图——正是小吴手机型号的二手市场价格,紧接着是一个收款二维码,标价4000元。王女士提出:“想要手机,可以放储物柜或快递到付。”小吴追问:“如果我打开柜子是空的呢?”对方回答:“那你就报警呗。”
更让人气愤的是接下来的对话。
小吴提出当面交易,王女士拒绝:“你带警察来也没用,我们是正当交易。”甚至还嘲讽道:“哈哈,你快让警察来抓我啊!”——这句话,后来成了整个事件中最具挑衅意味的“金句”。
虽然王女士始终没有直接承认“我拿了你的手机”,但她能准确描述出小吴的手机屏保图案,还主动发来该型号手机的二手行情。这些细节在民事诉讼中,属于“高度盖然性”证据——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一系列间接证据形成的逻辑链,足以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小吴再次联系店长,希望饭店能协助处理。店长也很无奈:“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我们只有她兼职时的联系方式,其他信息都需要警方介入。”事实上,饭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对顾客财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很难对兼职员工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此时小吴面临一个现实困境:手机价值不到2万元,够不上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且需要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像手机这类日常物品,除非是高价机型,否则往往只能走民事途径。这也正是王女士嚣张的底气之一——她可能咨询过,知道这事“不太可能坐牢”。
小吴带着聊天记录报警,希望以“敲诈勒索”立案,但警方认为,王女士虽索要钱财,但并未实际获得转账,情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这就涉及一个关键区分:不当得利与敲诈勒索的边界在哪?
简单说,不当得利是“捡到东西不还”,属于民事侵权;而敲诈勒索是以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财,属于刑事犯罪。王女士的行为游走在灰色地带——她没直接威胁,却以“不付钱就不还”相要挟。
在律师建议下,小吴决定提起民事诉讼,案由是“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捡到手机不还,就是最典型的不当得利。
有趣的是,就在小吴起诉后第二天,她通过朋友找到了王女士本人,并再次报警。在派出所,王女士的态度发生了微妙变化——她起初坚称“没拿手机”,但当民警出示聊天记录时,她又改口说:“想占个便宜而已,让法律来制裁我啊!”
这句话暴露了很多“占便宜者”的心态:以为不承认、不松口,法律就无可奈何。但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根据证据链进行推定。王女士能准确描述手机特征、主动报价、提出交付方式——这些行为已经足够构成举证责任转移。也就是说,如果她坚持否认,就需要自己拿出证据证明“我没拿”。
记者采访时,王女士依然嘴硬:“我怎么知道他手机型号?我在那儿上班,没机会看到吗?”但她无法解释:为什么能准确说出对方的手机屏保?为什么主动发二手价格?为什么提出“储物柜交付”方案?这一连串的“巧合”,在法律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更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她敢如此嚣张?或许是因为她吃准了“手机不值钱,警方不立案”;或许是因为她知道民事诉讼耗时长、成本高;又或许,她根本不懂法,以为“捡到就是我的”。这种“你奈我何”的心态,恰恰是很多小额侵权案件中最让人无奈的地方。
小吴最终没有选择调解,她决定坚持诉讼:“我不会撤诉,必须让她知道,这不是钱的问题,是原则问题。”饭店方面也表示将配合司法程序。虽然手机可能已经无法找回,但这场官司的意义,已经超越了一部手机的价值。
捡到东西不还,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不当得利”四个字,是悬在每个“占便宜者”头上的利剑。不要因为“金额小”就放弃维权——每一个判例,都是在为社会的诚信底线加码。
王女士在镜头前那句“让法律来制裁我啊”,或许会成为她最后悔的一句话。因为法律真的会来——也许不快,但从不缺席。
捡到的,不是你的;占有的,终须归还。法律或许追不回一部旧手机,但它守护的,是比手机更重要的东西——叫作“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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