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烟台马拉松,选手时某乙比赛中摔倒昏迷后次日离世,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两审法院均判保险公司赔付88万余元。这一判决结果守住了跑友的基本权益,得到广大跑友的拍手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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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1日上午,时某乙在参加烟马拉松比赛过程中摔倒并昏迷,后被送至烟台某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其他诊断为心脏停搏复苏成功、吸入性肺炎、肋骨骨折(多发)。同日22时许,时某乙被转院至烟台另一家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其他诊断为多脏器功能衰竭、消化道出血、凝血功能障碍、急性肾衰竭、急性肝功能衰竭、休克、昏迷等。2024年9月1日20时,时某乙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资料画面,非赛事实际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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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前,赛事方给所有选手买了团体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额80万,加医疗和津贴等),家属找太平某深圳分公司理赔,被拒了,拒赔理由是 “你这是自身疾病突发,不算意外”。

保险公司认为 “呼吸心跳骤停等于疾病猝死”,主张是选手是先生病才摔倒,而非摔倒引发意外,不算意外险保障范围,并且家属未证明时某乙赛前无基础疾病。

2025年11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该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信息。由于家对保险公司处理结果不服,上告到法院。一审判获赔88万多,保险公司上诉,烟台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钱终于拿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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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认定属意外,判赔88万余元

法院观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呼吸心跳骤停仅是死亡的医学描述,而非具体死因;时某乙在比赛中突然摔倒,符合意外险外来、突发、非本意的核心特征,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死亡与自身疾病相关;

判决结果:依据保险责任范围及实际医疗支出,判令太平某深圳分公司向时某甲支付保险金 883315.32 元(含意外伤害身故保额及附加医疗费用)。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坚持时某乙因疾病死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家属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赛前无病;

二审法院反驳:家属已提交参赛照片、保单、病历、死亡证明等材料,初步证明事故的突发性与不可控性;保险公司主张疾病致死,但始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如既往病史、病因关联报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终结果: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案件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