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衢州日报)

转自:衢州日报

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接受处理,并且因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处罚前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但逾期未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详见:衢州市公安局门户网站。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毛*治

陈*

杨*渭

叶*勇

330127196******01X

330821198******019

330821195******411

330821199******015

程*仁

刘*芳陈*明

陈*位

余*义

330802195******217

330881198******920

330802196******653

330821197******274

330821195******913

衢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