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必要措施之一,是行贿与受贿同罪。
也即降低行贿的入罪门槛。
行贿行为破坏市场公平,
导致劣币驱逐良币,
直接危害社会秩序。
当然,行贿并非是腐败的根本原因。
“围猎”只是外因条件,是土壤。
“想腐、敢腐”才是内因,是种子。
铲除“围猎”土壤,
只是反腐的外围战场。
主战场还是对权力的有效规制,
以及对腐败行为的到位惩罚。
检验“有效、到位”的唯一标准是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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