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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房产赠与合同效力纠纷

办案律师:王佳红律师、冯毅律师、宋田田律师

案件结果:胜诉

01

案情简介

本案中,委托人(原审原告)系一对老年夫妻,其名下唯一自住房屋,在孙女(上诉人)以“方便孩子入学”为由的请求下,通过签订《赠与合同》形式过户至孙女名下。孙女一方坚称此为老人的真实赠与行为。然而,两位老人事后主张,过户仅为临时“借用”房产入学资格,并无赠与房屋的真实意思,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一审虽支持我方诉求,但对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焦点:法律关系认定与举证责任的精准把握

二审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赠与合同关系。对方上诉称一审认定“虚假意思表示”错误,主张赠与真实有效。

02

办案经过及结果

接受委托后,王佳红律师、宋田田律师、冯毅律师深入研判案件细节,精准锁定我方策略:重点论证“借用”关系的存在,并揭示《赠与合同》系为达成借用目的而实施的虚伪通谋意思表示。律师团队指导委托人系统梳理并呈现了关键证据链条:

1. 核心录音证据:一份事后沟通录音清晰显示,老人明确提出当初过户仅为解决孩子入学,并要求返还房屋,对方在沟通中并未对“借用”目的提出异议,反而询问房屋返还后的遗嘱安排,此反应明显有悖于接受赠与者的常理。

2. 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始终由老人实际居住、控制,从未向对方交付,这与赠与完成后的常态严重不符。

3. 背景事实佐证:律师结合对方此前已购房且曾向老人借款、老人仅此一套自住房等事实,有力驳斥了对方关于“一步到位赠与”的主张,强化了“临时借用”动机的合理性。

在法庭上,我方律师条分缕析,充分阐述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签订《赠与合同》仅是实现“借用”房产入学资格的手段,并非双方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真实合意。

法院判决:采纳律师意见,维护实质公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结合通话录音中对方的表现、房屋始终由老人居住的事实以及办理过户的背景(子女入学),足以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赠与意思,《赠与合同》属于“虚假意思表示”,依法应属无效。据此,终审判决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涉案房屋须恢复登记至老人名下。

03

金诉说法

委托人的高度评价

案件胜诉后,两位委托人及其家属对金诉律师团队表达了由衷的感谢。他们表示:“几位律师不仅法律功底扎实,能迅速抓住案件要害,更可贵的是极具责任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耐心细致地与我们沟通,给予了我们极大的信心。是她们的专业和坚持,保住了我们老两口的安身之所,我们万分感激!”

(委托人特将亲手誊录的毛泽东主席诗词一幅,惠赐我所,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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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特将亲手誊录的毛泽东主席诗词一幅,惠赐我所,谨此致谢

金诉律师提醒

本案例再次提示广大公众,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尤其是房产)的处置时,家庭成员间也应明晰法律权责。无论是赠与、借用或是其他安排,均应通过规范协议明确各方真实意思,避免因形式与实质不符引发纠纷。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房产法律团队,始终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有温度的法律服务,全力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