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古交实际,现就古交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市党政机关周边;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含加油站、加气站等危化企业)及其加压装置、气阀、沼气井盖等危险区域附近;

(五)车站等交通枢纽、古交市限制燃放区域内的桥梁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工业企业的危险废物暂存库、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区域;

(九)高层住宅小区;

(十)养殖场、种植场;

(十一)公园、商业街、便民市场、集贸市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上述禁燃区之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在以下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农历腊月二十三;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

燃放时应选择室外、空旷、平坦、非人员密集的地点燃放。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严格遵守禁放时段、禁放地点规定,不得在管控范围内违规燃放。

(二)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四)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等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五)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及窗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七)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八)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

(三)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古交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