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一个堂堂的法院副院长为了袒护被告竟伪造判决的吗?如没听说过,就请看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3151号民事判决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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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其中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张复生因被天津双佳科技公司的司机薛冰峰在执行职务时伤害,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十级残,其据此规定向天津双佳科技公司提起赔偿诉讼。但在被告并未提出任何反驳意见,仅是因认为赔偿标的额较大而提出应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后被中级法院驳回其的管辖异议申请。由此可见,被告虽提出标的较大,而并未否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而该判却未判其赔偿。理由是,要求被告双佳公司承担其职员职务侵权责任并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诉求,证据及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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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足吗?在该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判决书中,已明确了薛冰峰是双佳科技公司的司机,其是在拉着经理李爱民等人执行职务行为时致原告损伤。而2010年7月1日也已实施了《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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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原告起诉双佳公司承担其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伤害的侵权责任,不仅有事实证据,而且也有法律依据,那么这位白致远副院长为什么要睁眼说瞎话,是真不懂法,还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利益关系?再者说,白致远又为什么在判决中隐匿薛冰峰是双佳公司员工这一依法应由双佳公司承担责任的关键事实?这岂不是一份典型伪造证据的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