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信用宣城”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广德县广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被处以罚款1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广市监处罚﹝2026﹞01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5年8月29日本局收到广德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案件移交函》,函称2025年8月28日,广德市住建局在对当事人城区横山北路供应站、环城西路供应站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站点存放有非自有钢瓶、无贴码钢瓶。2025年9月8日,本局收到广德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案件线索移交函》,该函称2025年9月1日,广德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台前停放一辆五菱宏光小型面包车,车主邓某某正在将刚从充装台上充装的6只液化石油气瓶往车上搬运,6只气瓶均未张贴溯源码,且有1只液化石油气瓶瓶身上印有“箭穿燃气”字样。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9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0日对当事人环城西路供应站工作人员熊某某和横山北路供应站工作人员傅某某分别进行询问调查,于2025年11月3日对涉案的五菱宏光车主邓某某进行询问调查,于2025年11月20日对广德箭穿燃气有限公司受托人何某某进行询问调查,于2025年10月13日、2025年11月17日和2025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受托人郑某进行询问调查。2025年12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1月8日发布了《质量管理手册》,手册内包含《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第17页至19页有气瓶的检查登记、使用登记、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储存、发送相关要求。当事人气瓶充装操作规程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在其住所充装区上墙公示,该制度于2025年2月10日开始实施。当事人充装气瓶时,使用扫码枪扫描对应瓶身的溯源二维码进行检查验收记录,无其他检查、记录方式。2025年9月1日,邓某某携带6个气瓶至当事人住所,当事人对其气瓶进行了充装,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另查,广德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当事人环城西路供应站和横山北路供应站内发现的含气气瓶,无证据证明由当事人充装。《案件线索移交函》中,未提供印有“箭穿燃气”字样的1只气瓶的完整照片,未记录该气瓶钢印编号、使用登记证号等信息,也未记录其他5只气瓶是否经检验合格、是否超期未检等情况。执法人员对邓某某询问过程中,邓某某无法复述、提供上述气瓶的编号等具体信息。本局向广德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送达《关于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函》,对方复函中未提供印有“箭穿燃气”字样气瓶的更多信息,无法进一步提供该时段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综前所述,当事人涉嫌为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天眼查信息显示,广德县广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位于安徽省宣城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
来源:信用宣城、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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