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浙江商人黄某在郑州投资建设伏牛路改造工程(第三标段),累计垫资 436 万元并实际组织施工,却遭遇应国强蓄意欺诈、泰宏有限公司与德信公司恶意串通,妄图占有工程款。加之一审法官审理程序违法、证据不予采纳、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其合法权益彻底受损,暴露出郑州相关领域营商环境的严重隐患。
泰宏公司作为名义总包方,并未参与案涉项目实际施工,而是将工程违法转包出去,并通过该方式违规收取高额费用。德信公司在无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非法收取275万元居间费用,双方已通过转包、收居间费的行为确认了合作实质与利益分配模式。
然而,两家公司却在诉讼中刻意否认彼此合作关系、歪曲资金来源与施工事实。它们一边收取数百万居间费获利,一边又虚构自身承建工程的虚假事实,妄图强占剩余工程款,无视外来投资者对项目的巨额投入。此类行为助长“空壳公司”“非法转包”等乱象,严重破坏建设工程领域的诚信体系和公平竞争环境。若此类行为得逞,将导致大量实际出资、实际施工的劳动者、中小经营者无法获得应有报酬,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一审判决对关键证据采信失当,基本事实认定存在偏差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人员在审理本案期间,未充分采信黄某提交的400余万元资金凭证,以及其针对案涉项目在人工、材料、机械等方面投入形成的完整证据链。审理过程中,以“资金未直接付至项目部账户”“泰宏公司不会为承担风险而违法转包”等存在逻辑瑕疵的理由,否定了黄某的实际出资承建的事实。
同时,审理中擅自增设“资金需打入总包账户”这一并无明确法律依据的认定要件,与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初衷相悖。案件审理还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驳回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剥夺当事人辩论与质证权利等问题。更为关键的是,在已知应国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未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至有权机关处理,以民事判决的形式掩盖了可能存在的刑事违法嫌疑。一审判决未就核心证据不予采纳、法律适用存在偏差等关键争议点作出充分释法说理,判决结果缺乏公正性与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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