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第一财经等多家知名媒体报道了迅雷公司起诉前CEO陈磊索赔2万元一案。这起案件,揭开了一场横跨五年的跨境维权困局。

2020年,陈磊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深圳警方立案侦查,却因陈磊之后出境,长期滞留美国不归,导致警方取证工作陷入绝境,深圳警方最终因证据不足于2022年底撤案。

如今的民事诉讼,不仅是迅雷公司的无奈之举,更暴露出我国在跨国打击民企高管职务犯罪领域的制度短板,亟需通过制度完善构建起有效的防控与追责体系。

陈磊案中,公安机关撤案的直接原因是“无法获取充足证据”,这一困境直指我国跨境取证制度的结构性缺陷。民企高管职务犯罪往往涉及复杂的资金流向、关联交易链条,证据分散于境内外多个主体,而当前的取证体系难以应对跨境场景的特殊挑战。缺乏精准的取证协作机制,使得境内司法机关难以突破地域限制。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取证协作的效率与渠道局限。实践中跨境取证往往面临程序繁琐、周期漫长的困境,缺乏协同型体系。当主要犯罪嫌疑人、关键证人及书证、电子证据等均位于境外时,需要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渠道调取。这一过程涉及中央机关审核、外交渠道传递、对方国司法机关审查执行等多个环节,耗时动辄以年计。如陈磊案中,公安机关因“无法获取充足证据”撤案,很大程度上即源于境外取证障碍。此外,境外证据的转换、公证认证及国内法庭采信标准等问题,也增加了司法实践难度。

尤其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刑事侦查阶段的取证依赖公权力机关主导,而我国尚未建立针对民企跨境犯罪的专项取证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剧了取证难度。当犯罪嫌疑人长期滞留海外,关键证人也可能随之失联,证据灭失风险与日俱增,最终导致刑事追责陷入僵局。

陈磊长期滞留美国且未被成功追返,也凸显了我国与主要外逃目的地国家司法合作的结构性短板。中美至今未签订引渡条约,这意味着我国无法通过正式引渡程序将陈磊强制遣返,而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的适用门槛极高,难以成为常规追逃手段。中美执法合作中“追逃效果差”,一直受到诟病。多年来美国仅通过移民法遣返、劝返等替代措施推进,而这些方式的适用,依赖于美国的配合意愿,难以保障。

陈磊被指控构建“影子体系”转移利益,其资产可能已通过复杂的跨境交易、海外信托等方式隐匿,而我国与美国在资产冻结、扣押、返还的协作机制上仍不健全,追赃成本极高。我国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建立了境外追赃机制,但在具体执行中,查找、冻结、没收位于外国的犯罪所得,仍需依赖对方国家的司法合作。由于各国法律对犯罪所得认定、没收程序存在差异,加之部分国家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严格,资产追回成功率仍不理想。这使得一些人产生“捞了就跑,跑了就赚”的侥幸心理。

相较于公职人员腐败犯罪,民企高管职务犯罪的外逃“暗数”更高,因为这类主体的身份流动性强,外逃前的资产转移、移民规划更具隐蔽性。公安机关撤案后,企业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权益,但在跨境送达、域外证据认定等方面同样面临障碍。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即便最终通过民事诉讼胜诉,也可能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若被告人在境内无足够资产,判决仍需到境外承认与执行,同样面临国际司法协作难题。这种追逃与追赃的双重困境,使得跨境犯罪的违法成本过低。

陈磊案并非孤例。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民企内部治理问题与高管职务犯罪交织,部分涉案人员在面临刑事调查时选择外逃,尤其是前往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利用中外司法制度差异、政治关系复杂性以及引渡条约缺失等条件,逃避法律追究。

迅雷前CEO陈磊案的漫长维权历程,为我国跨国打击犯罪的制度建设敲响了警钟。这一曲折历程不仅是一起商业纠纷的个案,更成为观察中国在跨国打击民企高管职务犯罪领域制度短板的典型案例。 迅雷案揭示了一个令人不安的模式:涉嫌职务犯罪的民企高管,在察觉风险后选择提前出境,滞留美国等与中国无引渡条约的国家,这种策略已经成为逃避刑责的“最优解”。这个反面案例也似乎在告诉一些“有想法”的民企高管,胆子大一点,为自己折腾折腾也没啥,反正“一出国就没事了”。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民企高管跨境职务犯罪的风险持续上升,现有的取证协作滞后、司法合作不足、预防机制缺位等制度短板,已难以适应治理需求。唯有通过立法完善、机制创新与国际合作深化,构建起高效协同的跨境犯罪治理体系,才能破解“外逃易、追返难”“追责难、追赃难”的困境,有效遏制一些人“捞了就跑、跑了就了”的侥幸心理。

这仅靠企业自身的民事抗争远远不够,更需要国家层面以更大的决心和智慧,推动国际司法协作向更务实、更高效的方向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