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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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逃避履行债务”是被执行人最常见的违法行为,其中,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方式因其隐蔽性强、迷惑性高,成为不少被执行人的“首选”。

那么,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构成虚假诉讼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中明确:

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转移财产,以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非法目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此类行为直接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极大干扰司法秩序,社会危害严重。对于其中的犯意提起者、主要实施者和犯罪收益获得者,要依法予以严惩。

本案焦点问题为,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琼和邓某泉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欠下高额债务,经济状况恶化,于2015年3月12日与邓某泉的亲属周某成(被告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捏造周某琼和邓某泉向周某成借款220万元的事实。同年3月16日和17日,周某琼将筹集到的资金220万元通过亲属银行账户转入周某成的银行账户,再由周某成的银行账户转回到周某琼的银行账户,制造周某成向周某琼交付220万元的资金流水记录。周某琼和邓某泉后又于3月16日将二人名下的两套房产抵押给周某成。

2018年,债权人余某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琼、邓某泉偿还借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周某琼、邓某泉限期偿还余某勤借款及利息共计约580万元,周某琼、邓某泉遂唆使周某成以此前捏造的借款协议等材料为依据,于2019年1月8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出资为周某成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基于三人捏造的债权债务关系,先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和多份执行法律文书

其后,周某琼、邓某泉将之前抵押给周某成的二人名下两套房产抵偿给周某成,并伙同周某成以358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出售给他人,导致余某勤等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被告人周某琼、邓某泉与被告人周某成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

周某琼、邓某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成在周某琼、邓某泉安排下配合二人提起虚假诉讼,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赃款在案发后得以追回,且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余某勤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对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周军律师提醒,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看似是“规避执行”的“小聪明”,实则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大错误”。遇到此类纠纷(如发现被执行人虚假诉讼、自身被虚假诉讼牵连、需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等),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协助收集证据、报案维权,明确权利边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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