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读6年级的12岁女孩在外婆家二楼留下一封遗书后,服药自杀。事后学校给2万慰问金。女孩自杀的房间垃圾桶里,翻出一瓶刚开封,100粒的空药瓶。女孩妈妈看到遗书内容后,把学校和英语老师都告上法庭。英语老师委屈地说,她只是把孩子和其他同学一起叫去辅导作业。法院判了!
2024年2月,离异的马女士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和父母同住。
之后,她因为阑尾炎,去外地医院治疗。
一天晚上,父亲突然打来电话,让她赶快回家。却不说原因。
她没敢耽搁,匆忙买票返回。
回到家,看到满屋子人,她拨开人群,看到女儿躺在一楼客厅地板上。瞬间肝肠寸断。
女儿许诺(化名)静静地躺在那里,那个6天前才刚刚过完12岁生日的女儿,竟然喝药自杀了。
原来,当日许诺因肠胃炎请假。外公去蟹塘干活,外婆给许诺做了一碗饭后,孩子就趴在2楼房间里写作业。
外婆看到地上铺了一地纸张,就问孩子:今天怎么写这么多?
孩子说有事,让外婆先下楼。
不一会儿,外婆听到楼上传来异响,急忙上楼,却看到孩子面朝下趴在地上。她慌忙伸手去扶孩子,却看到孩子面色青紫。
外婆慌了,匆忙跑下楼求邻居帮忙。拨打了救护车。
随后外婆又给许诺爸爸打电话,并报警。
虽然医生全力抢救,但孩子却再也没有睁开眼睛。
孩子死后,他们在房间里发现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我好累,我不想醒过来了。我想死,妈妈对不起,日复一日的学习,好累好累,一直不会写的英语单词。一次作业不写就要去的办公室……回来还要被你们嘲笑胖,我累了,别救我了。”
另外,房间垃圾桶里还发现一个空药瓶,那是一瓶刚开封,里面曾经整整100粒的药。
事发后,学校出于人道主义,送来2万慰问金。并在公安机关和调解员的见证下。和马女士签订一份《调解协议书》。
马女士同意不再追究。
但事后,她越想越不对劲。马女士觉得女儿活泼开朗。不会无故寻死。而且从女儿留下的遗书上看。分明是英语老师对她罚站。
另外,女儿还在遗书中写了被你们嘲笑胖。这个“你们”是谁?
是学校老师还是同学?
但学校却认为,这个“你们”指的是家长。
而且,英语老师也说,她从未单独叫孩子去她办公室,每次都是几个孩子一起叫去辅导功课。
马女士认为是学校和英语老师的责任,才导致女儿自杀。
英语老师却否认一切。
事发之时,刚刚开学没多久,她给孩子们辅导作业,没成想遭遇这样的事情,孩子去世她也很痛心,但她也为此遭受很多。
之后,马女士把学校和英语老师起诉到法院。
马女士在起诉书中主张两条。
第一,认为孩子在学校长期遭受侮辱和体罚,因为不堪重负而自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儿在学校期间,被老师体罚,侮辱。以至于心灰意冷,丧失活下去的理由。
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保护职责。老师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之前,她跟学校签订的那份调解协议书,是她在极度悲痛之下写的。当时她没有判断能力。而且协议内容也和事实不符。
协议书中说,女儿是突发疾病身亡,而事实上,女儿是服药自杀。
因此,她要求撤销之前和学校签订的那份协议。
马女士认为老师对孩子进行体罚,侮辱,以至于孩子自杀。老师构成侵权。
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因此,老师和学校都应该为女儿的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学校老师不认,她说没有体罚孩子,也没有侮辱孩子。
本案件争议焦点,要看学校和老师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学生自杀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马女士想主张学校老师赔偿,就应该拿出老师体罚学生或者侮辱学生了证据。
但马女士没有直接证据。
另外,许诺是在外婆家二楼自杀的,不是在学校出的事。
因此,马女士说学校没尽到管理职责,法院不会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要主张侵权行为,必须要证明老师的行为或者学校的管理,和孩子的死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孩子自杀的时间、空间均与学校的教学管理行为无直接关联,学校对在家发生的悲剧,难以预见和防范。
2025年10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马女士诉求。
孩子的去世让人痛心,但这起悲剧也引发我们思考。
第一,不管是学校还是家庭,在教育孩子学习的前提下,必须将生命教育放于首位,帮助孩子建立对生命的敬畏和坚韧的品质。
第二,教师如何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注重保护学生的心灵!避免“语言暴力”和过度压力,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平衡的课题。
第三,悲剧的发生往往是长期心理问题在某个导火索下的爆发。
学校,老师和家长,如何共同构建一个更能保护孩子身心健康、让每一个生命都能被温柔以待的成长环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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