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群聊谈及谣言被拘起诉 一审驳回引法律争议

2024年11月,浙江台州天台县某中学一则“女教师卖淫被抓”的不实传言在微信群流传,当地女教师林淼因在两个三人微信群及与两位好友的私聊中谈及该传言,被天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两日,另有两名参与讨论的女教师分别被处以2日、4日行政拘留,其中一人因怀孕未被执行。三人中仅林淼不服处罚,以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索赔拘留期间经济损失及要求公开道歉。2025年12月15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林淼随后提出上诉,二审定于2026年3月4日开庭。

法院审理查明,林淼与被造谣对象何某某系前同事。2024年11月26日,林淼在闺蜜三人群中参与“某中学女教师卖淫”的话题讨论,同日下午又在与父母组成的三人群中谈及此事,并与另一名女教师陈慧兰私聊相关内容。当晚,群友张敏向林淼求证涉事教师姓名,林淼查找名单后发送了何某某的姓名及三张照片,张敏随即将信息转发他人;林淼又将何某某的两张照片发给陈慧兰,陈慧兰则把姓名和照片转发至两个六人微信群。次日上午,林淼再次在父母群和闺蜜群提及此事并发送何某某照片。同年12月1日,何某某报案,12月24日,天台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对林淼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未捏造仅散布不实信息是否构成诽谤、私密小范围聊天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散布” 以及公民传播信息时应承担何种程度的核实义务。

对于“仅散布未捏造是否构成诽谤”,法律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副教授彭錞指出,诽谤行为受民法、行政法、刑法规制,三者主观要件存在差异:民事侵权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为故意或过失,而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诽谤则必须是故意。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司法实践中,即便不是谣言源头,若传播行为对谣言扩散起到推波助澜作用,且符合主客观要件,仍可能被认定构成诽谤。中国新闻周刊检索发现,传播不实信息被处罚的案例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信息捏造者,另一类则是在传播过程中扩大谣言影响的转发、转述者。

针对林淼提出的“私密小范围聊天不构成散布”的主张,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判断是否构成散布,不能仅以聊天对象数量为标准。除向不特定对象传播外,致使虚构事实传播范围扩大、失控可能性增加、可信度提高的推波助澜行为,亦属于散布。本案中,林淼查找并发送何某某姓名、照片的行为,让不实信息进一步确定化、直观化、具象化;同时,林淼应当预见其发送给陈慧兰的内容存在被二次传播的可能,而张敏、陈慧兰后续的转发行为也印证了这一点。彭錞补充道,法律并未为传播对象数量设置门槛,即便不实信息仅被一名第三人知晓,也会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造成实质性损害,若设定人数门槛,反而会为加害者规避责任留下空间。

在核实义务层面,林淼辩称自己与何某某不相识,传播传言是出于猎奇和对教育界师德的忧心,无诽谤主观故意。但法院认为,“卖淫”类传言具有高度否定性评价,必然损害他人名誉,林淼作为教师且与何某某是前同事,其传播的信息更易被采信,她未经合理核实便传播谣言,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在主观上具备诽谤的构成要件。对此,彭錞持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将前同事身份等同于信息“高可信度”、将不可控的二次传播风险直接归责于原始传播者,存在过度扩张责任边界的嫌疑;在闺蜜群、家庭群等私密社交情境中,要求公民承担过高的核实义务并不现实,若将“未核实”等同于“主观过错”,无异于要求公民在私聊时扮演“事实核查员”,反而可能扭曲正常的人际交往。

法院同时指出,林淼的行为虽非造成何某某名誉受损的唯一原因,但却是重要因素,该不实信息已对何某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二者存在明确因果关系,故林淼的行为构成诽谤,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林淼对判决结果并不认可,她认为自己成了“替罪羊”,在她之前的传播者及真正的造谣者未被处罚,而将信息转发至多人大群的人仅被罚款500元,自己却被行政拘留两日,过去一年承受了巨大的道德和精神压力。

本案一审判决引发广泛关注,法律界人士表示,该判决回应了网络语境下诽谤行为的认定标准,强调了“不信谣、不传谣”的网络氛围导向,同时也提示司法实践需进一步坚持个案分析与比例原则,在公民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把握好平衡的尺度。目前,林淼的上诉已被受理,二审开庭日期临近,案件后续走向将持续引发社会对网络言论边界的讨论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