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巴宜区卫健委为何不调查处理
中铁广州局违法造成杨勇死亡案?
姜文鹏书记:
现实名投诉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卫健委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拒绝立案调查处理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违反《职业病防治法》造成川藏铁路项目部总工程师杨勇死亡事故案,严重影响投诉人申请杨勇死亡工伤认定,请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一、主要情况:
1、关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违法造成川藏铁路项目部总工程师杨勇死亡情况。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于2021年安排高原作业禁忌证脑梗死患者杨勇,到西藏高原林芝市巴宜区鲁朗镇川藏铁路项目部担任总工程师,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2款、第三十五条第2款、《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第3.4条、第4.6.1条、第9.8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杨勇在川藏铁路项目部3年多工作期间,经常到2800多米的川藏铁路项目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经常翻越4000多米的色季拉山,往返项目工地与林芝市区,由于高原环境严重损害人体健康,造成杨勇原有病情逐步恶化,危及生命。杨勇于2024年12月8日下午4时许,在川藏铁路项目部开会时突发疾病,经林芝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梗死。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不接受杨勇家属提出的申请航空公司拆掉客机上的6个座位,空运杨勇到低海拨地区广州、成都医院救治的要求,错误的采取救护车陆路长途运输的方式,先将杨勇从海拨2500米的林芝市人民医院转到海拨3600多米的拉萨市西藏军区总医院救治,后从拉萨市走318國道,将杨勇转到成都华西医院救治,行程2000多公里38个小时,翻越几十座4000米以上的高山,加重杨勇病情。杨勇在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6时入华西医院,在该医院急诊科留观室滞留13小时后,于当天下午7时许死亡。
杨勇突发疾病死亡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坚称杨勇属于因病正常死亡,故意隐瞒杨勇死亡事故不报告,拒绝承认杨勇死亡属于卫生责任事故,拒绝承认存在违法行为,拒绝申请杨勇死亡工伤认定,逼迫杨勇家属在失去亲人极度悲伤、身处林芝高原环境严重缺氧危急生命、缺少法律医学等专业知识的情况下,签订放弃采取诉讼、仲裁等一切手段主张一切合法权益的补偿和解协议,否则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关于诉称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违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和证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第2款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國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國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第9.8条明确规定: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属于高原作业职业禁忌证。AI解答得出结论:脑梗死疾病是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脑梗死疾病属于高原作业职业禁忌证。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包括投诉人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达成的《补偿协议》、林芝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CT检查结果、华西医院急诊留观费用清单、死亡证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职工江浔提供的微信视频,均证明杨勇在项目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梗死疾病,死于脑梗死疾病,杨勇生前患有脑梗死疾病,用人单位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于2021年安排杨勇到高原地区川藏铁路项目部担任总工程师。
3、关于巴宜区卫健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投诉人周新玲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于2025年6月13日向巴宜区卫健委呈报《关于调查处理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违法安排高原作业禁忌证患者杨勇到川藏铁路项目部工作造成死亡事故的诉求》。同年8月21日,投诉人周致远专程前往林芝市,与巴宜区卫健委主任陈波、二级主任科员高小杰当面汇报情况,表达诉求,巴宜区卫健委拒绝履行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予以初步调查或者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案情复杂的,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
鉴于巴宜区卫健委拒不立案调查处理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违反《职业病防治法》造成杨勇死亡案,投诉人周新玲于同年8月22日、9月16日两次申请行政复议。巴宜区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于10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巴宜区卫健委30日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投诉人周新玲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因巴宜区卫健委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巴宜区政府接到投诉申请后,于同年12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巴宜区卫健委10日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在此情况下,巴宜区卫健委被迫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答复意见书》,答复申请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存在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巴宜区卫健委接到投诉申请后长达6个多月坚持不回复、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巴宜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责令履行通知书》的巨大压力下,巴宜区卫健委坚持不予立案调查杨勇死亡事故案,背后必有地位更高、权力更大的领导作后盾,干预巴宜区卫健委调查处杨勇死亡事故案。
4、关于申请杨勇死亡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投诉人认为,杨勇死亡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主要理由有三:一是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工伤认定条件。杨勇系在用人单位川藏铁路项目部工作岗位开会期间突发脑梗死疾病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的事实清晰。二是符合工作原因的工伤认定条件。高原作业禁忌症脑梗患者杨勇在用人单位川藏铁路项目部工作三年多时间,由于高原环境缺氧严重伤害大脑,导致杨勇突发脑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脑梗死是缺血性卒中的总称,主要由脑部供血不足导致脑组织缺血、缺氧性坏死,血管条件较差,如动脉硬化、血管狭窄。高原地区空气稀薄、氧气含量低,正常人体需通过增加呼吸频率和心率来适应低氧环境。脑梗死患者的脑血管存在不同程度的狭窄、硬化或侧支循环代偿能力下降,低氧环境会进一步加重脑部供血不足,增加脑梗死复发或症状加重的风险。三是符合用人单位过错责任的工伤认定条件。第一,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2款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于2021年安排高原作业禁忌症脑梗患者杨勇,到西藏高原担任川藏铁路项目部总工程师。第二,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2款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國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第3.4条、第4.6.1条、第9.8条等有关规定,在健康检查中未采取针对性颅脑CT检查技术排查有无脑梗死患情,客观上导致了杨勇在不适宜高原工作的身体状况下长期从事严重缺氧的高原工作,这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三,杨勇用生命证明,死于脑梗死,生前患有脑梗死疾病,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在严重缺氧的高原环境作业三年多时间。因巴健委卫健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影响投诉人申请杨勇死亡工伤认定。
二、诉求:
1、请求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巴宜区卫健委及时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立案调查处理周新玲投诉申请的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违反《职业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2款等规定造成杨勇死亡事故案。
2、请求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责令巴宜区委、巴宜区纪委监委对巴宜区卫健委主任陈波、二级主任科员高小杰等责任人,依照《中國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将陈波、高小杰等责任人调离巴宜区卫健委工作岗位。
三、说明:
投诉人周新玲是死者杨勇的妻子,汉族,现年50岁,湖北省宜昌市人。投诉人周致远是周新玲的哥哥,汉族,现年62岁,湖北省宜昌市人。
杨勇于1991年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原铁道部大桥局,在中铁工作34年,先后三进西藏工作,累计在西藏工作12年,为西藏交通建设作出了贡献,终因积劳成疾,年仅56岁离开了这个世界。如今,杨勇在攻学博士的儿子失去了父亲,80多岁的母亲失去了儿子,年仅50岁的妻子失去了丈夫。用人单位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的领导为了自身利益,四处活动,推卸责任。巴宜区卫健委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影响杨勇死亡工伤认定。在此,恳请上级领导给予同情和关照,力争杨勇为川藏铁路建设献出年仅56岁的宝贵生命后,杨勇家属能享受到國家按照工伤待遇给予的关怀和温暖。
谢谢领导。
投诉申请人:周新玲周致远
二O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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