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里,材料供应商常遇到这样的困境:劳务公司欠着材料款不付,一问才知道,总包单位还欠着劳务公司的工程款。这时候,想直接找总包要钱,代位权诉讼是条可行的法律路径。比如有个案例,劳务公司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劳务公司称总包还欠自己2700万工程款没结,材料供应商想通过代位权起诉总包,这时候到底能不能行?
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立法本意是,总包欠劳务公司的债务不需要债权人证明他们已经结算,法院会在诉讼中查实查清。但现实中,不同地方的法院可能有不同理解,有的要求债权人先证明总包和劳务公司到底欠多少钱,所以起诉前得先查当地的裁判案例,看是按立法本意还是形式要求处理。
要让代位权诉讼成立,得满足3个核心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比如劳务公司)的债权合法、明确且已到期——比如材料供应商有材料采购合同、送货单、结算单,能证明劳务公司确实欠多少钱;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比如总包)的债权已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也就是劳务公司没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向总包要这笔钱,光发催款函没用,除非函里明确说要采取诉讼或仲裁行动;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比如劳务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已经被法院执行终本。
证据准备要抠细。首先得分析劳务公司和总包的合同,比如合同是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里面有进度款支付、质保期、质保金的约定,能不能通过合同文本和履行情况,算出总包已经欠付的进度款?还有已有的付款记录,以及之前追讨股东时形成的笔录和证据——比如股东诉讼中,对方可能提到总包欠劳务公司2700万,这些都能成为代位诉讼的有利证据。
总包常用来抗辩的“背靠背条款”(以业主付款为前提才给劳务公司钱),其实不一定有效。要是能举证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比如物业入驻证明),或者这个条款是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法院不会支持这种抗辩。
四川有个真实案例:材料供应商胡总被劳务公司拖欠材料款,而总包还欠劳务公司一笔质保金,金额比胡总的材料款多。劳务公司一直怠于向总包要这笔钱,胡总就以代位权起诉总包。法院认为,劳务公司的债权到期,且不是专属债权,胡总的代位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支持了全部材料款和利息。总包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最后通过强制执行,款项全部到账。
起诉时还有几个关键策略:要把总包列为被告,劳务公司列为第三人,这样才能查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管辖法院是总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立案时要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总包的银行账户或待售房产,防止转移资产;诉讼请求里要明确代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样执行时能优先受偿。
要是忽略了这些细节,比如债权不明确(没结算又没申请造价鉴定)、没证明劳务公司没资产(没提交执行终本裁定),很可能会败诉。所以平时要多留个心眼:定期通过公开渠道查劳务公司的资信,比如涉诉、被执行情况;催款时问清楚劳务公司有没有向总包主张权利,保留聊天记录或函件;要是劳务公司“躺平”,赶紧准备代位诉讼的证据,找专业律师分析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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