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后劳动者时隔多年能否主张被迫解除?《民法典》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是否适用于劳动争议?近期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终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劳动法作为特别法,优先于民法典一般规定适用,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被迫解除权,不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一、案件回溯:五年欠缴社保引发的解除纠纷
张某于2017年5月17日入职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切配工作。入职初期,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部分月份工资发放周期还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15日。2022年5月17日,双方改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薪4200元,公司自此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保。
2024年7月,因公司项目投标失败,张某所在门店被撤销。同年8月6日,公司向张某发送返岗通知,要求其到新地点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张某未服从调岗安排,于8月12日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足额缴纳2017年至2022年社保、拒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次日收到通知书后,反而以张某旷工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公司核心抗辩理由是:张某明知社保欠缴情形却迟至2024年主张,已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解除权行使期限,权利应当消灭。
二、核心争议:三大焦点直击法律适用难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个核心争议点成为裁判关键,也正是这些问题困扰着不少职场人:
焦点一:劳动法与民法典的适用优先级
这是本案终审的核心逻辑。公司主张适用《民法典》一年除斥期间,而法院最终采纳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二审法院明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特别法,与《民法典》(一般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的被迫解除权,不受《民法典》一般规定的除斥期间约束,这一认定从法律适用层面为劳动者维权扫清了障碍。
焦点二:补缴社保能否消灭前期违法事实
公司认为2022年5月起已正常缴纳社保,前期欠缴的违法事实已消灭。但法院指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因后续补缴而回溯性消灭前期违法事实。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精神,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行为,即便后续纠正,劳动者仍可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已全额补缴且补足相关待遇。本案中公司仅补缴了2022年5月后的社保,前期欠缴问题未解决,违法事实持续存在。
焦点三:非全日制合同能否直接认定用工性质
一审法院审理时发现,双方2022年前虽签非全日制合同,但实际履行情况不符。若按非全日制用工认定,张某的工资标准与后续全日制用工一致均为4200元,违背日常生活经验和用工逻辑。最终法院结合工资发放周期、工作时长等实际履行情况,认定2017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双方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为社保欠缴的违法认定奠定了基础。
三、判决结果:两级法院均支持劳动者诉求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31500元,并出具离职证明;公司后续发出的解除通知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强调,即便劳动者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劳动法律法规未对其行使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的一般条款,公司关于除斥期间已届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四、不同观点
关于此案,网友有不同看法:
支持派网友表示:“判决公平合理!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用人单位违法就该承担责任,不能用时效漏洞逃避义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不敢及时维权,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还有江苏网友分享本地裁判经验:“我们这里只要社保未补缴,主张被迫离职一般都会支持,不受时限限制。”
质疑派网友则提出不同看法:“判决说理不够充分,既然说劳动法有特别规定,却没明确具体条款,难免让人疑惑。”广东网友还提到地域差异:“广东判例更看重‘被迫’的即时性,久远欠缴后又正常参保的,很难认定为被迫离职。”
还有网友关注细节争议:“劳动者先拒不到岗,后才提出被迫解除,会不会是事后找补理由?真实离职原因到底是什么,这才是关键吧?”也有网友担忧:“若不加限制,十年前的社保欠缴也能作为解约理由,会不会引发滥用权利的问题?”
五、注意司法实践的地区差异!
结合本案及相关法律规定,给职场人提三点提示:一是社保欠缴不因后续补缴而消灭违法性,只要未彻底纠正,劳动者或许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离职后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二是主张被迫解除时,需留存好欠缴社保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条件等证据,避免“事后补理由”引发争议;三是注意地域裁判差异,部分地区对“被迫”的认定更严格,建议提前了解当地司法实践。
案件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民终14803号民事判决书(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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