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取得一张发票,2025年底突然接到税务稽查通知——这张票被上游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
企业主懵了:都过去五年多了,还能追我税吗?

这个问题,直击税收征管的核心规则:追征期与处罚时效
答案不是简单的“能”或“不能”,而是取决于行为定性、主观意图和是否被“发现”

一、偷税行为:税款可无限期追缴,但罚款有5年限制

如果企业取得虚开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且被认定为“偷税”,后果最严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这意味着:

  • 税款和滞纳金可以无限期追缴,哪怕过了十年、二十年;
  • 但行政处罚(罚款)受《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约束: >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关键点:“发现”不是指企业自己知道,而是税务机关正式立案或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 案例支撑: 在(2023)琼01行终241号案中,法院认定企业偷税行为从2011年持续至2021年5月,构成“连续状态”。税务机关于2021年11月作出处罚决定,未超5年处罚时效
二、非偷税虚开:税款追征最长5年,处罚同样受限

若企业取得虚开发票,但未被认定为“偷税”(如无主观故意),则适用一般追征规则。

项目

法律依据

时效规则

税款追征期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一般3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5年

行政处罚追溯期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5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

起算点很重要

  • 税款追征期从“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算;
  • 增值税从申报期届满次日起算;
  • 企业所得税从汇算清缴截止日(次年5月31日)次日起算。
✅ 实务提示: 若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已取得合规发票,或事后能补开、换开,通常不会被追税。 但若无法补开,又无法证明支出真实性,则面临纳税调整。
三、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只追税,不加滞纳金,追征期5年

企业最理想的状态是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同时满足:

  1. 存在真实交易;
  2. 发票内容与实际相符;
  3. 不知道发票是非法取得的。

法律后果

  • 已抵扣的进项税需依法追缴
  • 不加收滞纳金
  • 不认定为偷税
  • 追征期为5年。
⚠️ 注意:该规则仅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连续状态”如何认定?直接影响时效起算

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直接决定时效从哪天算。

类型

认定标准

时效起算点

连续状态

基于同一违法故意,多次独立实施违法行为

从最后一次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继续状态

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如长期接受虚开发票)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 司法实践: 在(2023)琼01行终241号案中,法院认为企业多年虚假申报构成“连续状态”,处罚时效从最后一次申报行为结束日起算。
❗️企业误区: 认为“每年单独虚开”是独立行为,超5年部分不应追责。 但若税务机关能证明企业有持续的违法故意,仍可能整体认定为连续行为。
五、刑事风险:即使行政处罚过期,仍可能构成犯罪

行政不罚 ≠ 刑事免责。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关键区别

  • 行政处罚追溯期为5年;
  • 刑事追诉期可达10年甚至更长(视数额而定)。
✅ 实务指引: 即使税务机关因超期未发现而不再处罚,公安机关仍可立案侦查。 但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若企业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业应对策略:三步走,守住合规底线

面对虚开发票风险,企业应做到:

步骤

操作要点

事前防范

严格筛选供应商,避免与“非正常户”交易;合同中明确开票责任

事中控制

坚持公对公付款,保留合同、物流、签收等证据链;收到发票立即查验真伪

事后应对

若被牵连,第一时间收集证据,主张“善意取得”或“业务真实”,争取有利定性

总结

虚开发票五年后是否还能追税,答案如下:

行为性质

能否无限期追税

能否超过5年处罚

偷税

✅ 是

❌ 否

非偷税虚开

❌ 否(最长5年)

❌ 否

善意取得

❌ 否(最长5年)

❌ 否

核心逻辑
税务局追的是“钱”,更是“证据”。
只要业务真实、证据完整、主观无过错,就有底气应对稽查。
反之,若心存侥幸、资金回流、票货分离,则随时可能被翻旧账。

互动提问: 你所在的公司是否建立过发票合规审查机制?遇到过类似风险吗?欢迎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