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拒签空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法律解答」
违法,并没有法律依据,是对法条的错误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这里的劳动者拒绝签订,是指用人单位尽到了善意磋商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提供空白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签署,由于不具备劳动合同的组成要素,不属于善意履行,故而劳动者可以拒绝。倘若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用工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还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张贴、安装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周上六休一和工资标准等。广告公司向陈某提供空白劳动合同,陈某拒绝签订。2021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告公司支付2021年4月至11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842元,仲裁裁决予以支持。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签订未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基本内容的空白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双方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2022年度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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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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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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