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签署合同时,一般都会写上: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履行延误、双方损失等,可以免责;打官司时,经常会有一方拿不可抗力原因来抗辩,要求免除或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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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规定相对原则化、比较抽象,具体哪些情况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1、自然事件:通常是指非人为原因发生的灾害,如地震、洪水、百年不遇的大暴雨等。

2、社会政治事件:通常指政府、行政机关行为,如政策、法律修改,征用征收,关税调整,疫情封控、战争等。

3、技术或基础设施事件,比如电网瘫痪(2008年暴雪导致)、核泄漏等。

对应情形确实非常多,无法详尽列举,必须满足客观性(非人为故意)、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换个大白话说:人力不能左右。

既然无法一一列举,那在诉讼实务中,某事项是不是不可抗力,经常产生争议,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认定。

例如:

原材料涨价降价、运费季节性涨价就不属于不可抗力,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例如因为第三方原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不属于不可抗力。

例如夏天,南方地区下了几场暴雨,正常人都知道季节到了该有几场大雨,不是不可抗力;但持续每天都下大暴雨,连下一个月,被气象部门认定为百年不遇的暴雨,那它就是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各方或某一方造成了损失,在合同争议时,一般会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有时合同已无法履行,干脆解除合同;同时各方还有义务尽量减少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如放任或不作为导致损失扩大,可能要承担责任。

本来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工作,因一方责任导致延误,延误后遇到不可抗力,不免除责任。

工程实务中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是: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已施工完成的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其损失由业主承担;施工单位的施工工程设备损失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如有人员伤亡,各自负责自己的人员损失;造成的工期延误,互相都不追究。(孙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