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有问必答。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股权转让是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不少企业股东认为,只要完成股权交割,原企业的各类义务就会随股权转移给受让方,尤其是危险废物处置这类棘手的环保义务。
那么,企业股权转让后,还要继续履行处置危险废物的义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甲公司诉乙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中明确:
根据“谁生产谁处置”原则,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负有及时处置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公司股权的转让而免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法院认定放置于甲公司厂房的危险废物是由乙公司产生,并判令乙公司清除是否正确。
1.关于案涉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问题。
首先,经一审法院现场勘察,甲公司一个仓库内的危险废物上标明了生产单位为乙公司。
其次,2020年3月21日,乙公司向管理人出具的回函:关于甲公司危险废物的来源。乙公司2017年3月之前属丙公司全资子公司,人事任命、生产经营活动等决策部署由丙公司管控。乙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生产叶酸产生的废盐,该产品于2015年2月开始投产。2015-2016年期间,丙公司制定战略平衡目标,组织各分子公司开展攻坚活动,要求各分子公司想方设法保障产能。2016年6月15日丙公司下发通知,要求乙公司扩大产能,进而导致大量废物的产生。目前甲公司厂区内存放的废物均是在这个期间产生。乙公司在函件中对产生危险废物并存放于甲公司厂区内的事实予以了确认。乙公司主张上述内容系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已经处理完毕,与一审法院现场勘查的事实不符。
再次,2014年9月15日,某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对牛磺酸项目停产报告申请的批复》,同意甲公司即日起停止生产。最后,乙公司主张乙公司与甲公司两公司存在混同,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综合上述情形,确认乙公司系案涉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并无不当。
2.关于清理责任的问题。
乙公司系案涉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于法有据,判令乙公司将放置于甲公司厂房内的危险废物清除正确。乙公司主张在转让股权时未披露案涉危废的情况,该主张不是免除其本案民事责任的充分依据,故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作为法定责任主体,不能因股权变动而逃避处置义务。唯有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厘清责任、完善约定、规范操作,才能避免陷入环保纠纷,保障股权交易与企业经营的顺利推进。若在企业股权转让中的环保责任划分、危险废物处置流程等方面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防范法律与环保双重风险。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