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6年1月12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反映: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湾桥镇杨家登自然村路边,存在垃圾随地乱倒现象。
经湾桥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举报属实。工作人员已立即组织保洁人员对垃圾进行清理,后续将加强日常巡查与清理力度,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案例二
2026年1月10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反映:在洱海生态廊道4.5公里处(覆盖村智慧厕所背后)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堆放了大量塑料袋等白色垃圾,已存放多月未被清理。
经大理市洱海管理局现场核查,垃圾是被上游村庄农田沟渠雨水冲刷带入。执法人员立即组织保洁人员进行清理,并于当日下午整改完毕。下一步,相关执法部门将加强对入廊沟渠的巡查与清理力度,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案例三
2026年1月8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反映:挖色镇大成村石嘴堡寺庙门口道路中间被人倾倒了垃圾,影响通行和村容村貌。
经挖色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举报属实。工作人员立即组织了保洁人员进行清理,后续将加强日常巡查与清理力度,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洱海流域环境基础设施,按规定处置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污水。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业废弃物、生产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的资源化利用。
案例四
2026年1月9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挖色镇环海东路段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存在尾随兜售鸟粮、擅自摆摊经营行为,影响旅游秩序和大理形象。
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挖色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举报属实,执法人员立即对摊贩进行劝离。
案例五
2026年1月9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太和街道兴盛北路辅路湿地公园步道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存在摆摊设点行为。
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机动中队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举报属实。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涉事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予以处罚。
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在此提醒,摆摊设点应当进入市场或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切勿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此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禁止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以上案例不仅起到警示作用,更真实展现了公众参与的力量——自2026年1月1日“随手拍举报”机制实施以来,它已逐渐成为我们日常保护洱海的一部分。如果您发现身边有类似破坏洱海生态环境的行为,欢迎使用“洱海卫士”小程序进行一键举报。洱海的清澈,来自每一次对破坏行为的敏锐察觉,来自每一次毫不犹豫的积极行动。让我们继续同心协力,用实践守护碧水——每个人的微小努力,都将汇聚为洱海生生不息的未来。
来源: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湾桥镇、挖色镇、智慧洱海
编辑:陈琳玲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七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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