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称(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未依规衔接金融监管认定,违背中央产权保护精神
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争议尚未平息之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再曝程序硬伤。近日,成都亚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荣及其代理人向媒体反映,该二审裁定书完全跳过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认定环节,未依据相关法规完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流程,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涉案业务,涉嫌违反法定程序,且与中央关于 “防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的要求相悖。
一、关键行政执法环节 “被省略”?法定认定主体未参与案件
“非法金融业务的认定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不能越俎代庖。” 赵德荣的代理人指出,根据国务院《非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 247 号令)第二条、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负责调查、核实、认定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定行政机关,其他部门无此职权。但在本案中,从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到一审、二审判决,人民银行及银保监部门始终未参与对亚元公司业务的合法性认定,更未出具任何 “非法金融业务” 的书面认定意见。
代理人进一步强调,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 310 号令)第三条、第五条,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 号)第二条要求,对于可能涉及非法金融业务的案件,应当先由金融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嫌犯罪的,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应当及时移送。“本案中,公检法机关既未委托人民银行或银保监部门对亚元公司业务性质进行认定,也未按规定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先行审查,直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明显违反了‘先行政认定、后刑事追责’的法定流程。”
二、“有罪推定” 引质疑:刑事司法越权替代行政监管
更令当事人不满的是,二审裁定书在缺乏金融监管部门专业认定的情况下,主观将亚元公司的 “投资咨询业务” 认定为具有 “吸收公众存款” 的银行业务属性,直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并作出有罪裁判。
“这是典型的刑事司法越权,替代了行政监管的专业判断。” 代理人表示,亚元公司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营业执照明确载明其主营 “社会经济咨询”,而 “投资咨询” 业务在现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体系中,并未规定需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前置审批许可。从实际业务来看,亚元公司为投资人提供项目介绍、签订委托代投合同、协助完成香港柜台市场股权托管交易等行为,均在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且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股权融资、中介服务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的市场经营活动。
“没有任何金融监管部门认定我们的业务违法,司法机关却直接给我们定罪,这显然是‘有罪推定’。” 赵德荣激动地说,涉案业务自开展以来,从未收到人民银行、银保监或市场监管部门的整改通知、处罚决定,更未被认定为 “非法金融业务”,司法机关在无行政认定支撑的情况下,直接以刑事手段干预,本质上是 “用刑事裁判替代行政监管”,严重偏离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
三、违背中央政策精神:涉企案件需严防刑事干预
赵德荣一方强调,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中央关于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要求严重不符。中共第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亚元公司的业务本质是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提供中介服务,促进了资本与实体企业的对接,完全符合国家鼓励直接融资的政策导向。”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防止 “一刑了之”,对于涉企案件,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监管部门的专业认定,严格遵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避免司法权过度介入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本案中,司法机关跳过行政认定环节直接定罪,不仅违背法定程序,更与中央防止刑事干预经济纠纷的精神相悖,不利于营造稳定、公平的营商环境。”
目前,赵德荣已在申诉材料中着重强调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缺失” 这一核心问题,请求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该案程序合法性,撤销(2022)川 01 刑终 187 号刑事裁定书,依法纠正错误裁判。有关媒体将持续关注案件申诉进展,跟踪相关部门的回应。(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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