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港口接驳服务背景下船员上岸休息便利现状调查报告
----福建省漳州轮船有限公司 陈新民 船长
船员上岸休息是保障其身心健康、维系职业稳定性的基本需求,更是法律与国际公约明确保障的基本权利,而港内接驳服务作为衔接船边与港外公共空间的核心纽带,直接决定船员上岸休息权利的实现程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明确提出“由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并倡导保障海员休息权利与岸基福利便利。本次调查聚焦“国内大部分港口无港内船员接驳服务”这一核心现实,该现实已严重影响船员上岸休息权利的实现,与海事劳工公约的倡导要求相悖。通过实地走访沿海及内河各类港口、访谈船员及港口管理人员、收集行业统计数据等方式,系统梳理船员上岸休息的实际现状,剖析无接驳服务带来的核心困境,为后续优化船员服务保障体系、落实公约倡导、保障船员合法权利提供精准依据。
一、 核心现状:超七成港口无港内接驳服务,船员上岸“最先一公里”普遍梗阻
调查数据显示,当前国内超70%的港口(含中小型沿海港口、内陆河港、偏远渔港及部分通用码头)未配备任何形式的港内船员接驳服务,仅厦门港、宁波港、上海港等少数沿海枢纽港口依托政策试点,建成了以接驳车、交通艇为核心的港内接驳体系。这种“少数试点、多数空白”的格局,构成了国内船员上岸休息便利现状的核心底色,更直接导致多数港口船员的上岸休息权利难以有效实现,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保障船员休息权利、提供岸基便利的倡导要求存在显著差距。其中无接驳服务港口的船员上岸通行条件普遍恶劣,具体呈现两大特征:
无固定接驳载体,通行全靠“徒步+自发”:在无接驳服务的港口,船员从船边登岸后,需自行解决港内通行问题。多数港区范围广阔,码头与港区入口距离可达2-5公里,部分远海码头甚至超过10公里,船员需全程徒步,携带行李时负担更重;少数港口允许船员搭乘港区作业车辆(如叉车、转运货车),但此类车辆无固定班次、无安全保障,且需提前与港区管理人员沟通,通行效率极低,部分船员因沟通不畅或安全顾虑直接放弃上岸。
无衔接引导机制,港内港外“断联”:即便船员徒步抵达港区入口,也缺乏对接港外公共交通的引导服务。多数无接驳服务的港口位于偏远区域,港区入口无公交站点、出租车停靠点,船员需再徒步1-3公里才能抵达最近的公共交通枢纽;部分港口未设置任何指引标识,船员对港区周边的医疗、商超、住宿等休息相关设施一无所知,即便上岸也难以快速找到符合需求的服务场所。
港内接驳服务的缺失,不仅是“通行难”的单一问题,更引发了船员上岸休息全链条的便利缺失,本质上构成了对船员上岸休息权利的损害,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保障船员休息权利、给予船员特殊保护”的核心倡导相悖,直接导致多数船员“不愿上岸、不敢上岸、上岸也难休息”,具体困境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 基础出行梗阻:上岸成本过高,多数船员放弃上岸
无接驳服务直接推高了船员上岸的时间成本与体力成本,导致船员主动或被动放弃上岸,最终使得《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保障的上岸休息权利落空。调查显示,在无接驳服务的港口,船员从船边登岸到抵达港区外公共区域,平均耗时1.5-2小时,远超有接驳服务港口的15-30分钟;体力消耗方面,长途徒步叠加行李负重,让长期在船作业的船员倍感疲惫。在此背景下,近60%的受访船员表示,若船舶靠港时间不足4小时,会直接放弃上岸;即便靠港时间较长,也仅选择“短暂登岸透气”,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休息放松。某内河港口受访船员坦言:“靠港就一天,光来回走路就要3个多小时,还不如在船上待着,省得折腾。”这种因接驳缺失导致的“上岸难”,直接剥夺了船员享受公约所倡导的岸基休息便利的权利。
(二) 公共服务可达性低:上岸后“无处可去、无事可办”
船员上岸的核心需求包括医疗就诊、物资采购、休闲放松等,这些需求对应的是船员的基本生活与福利权利,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也倡导为船员提供充分的岸基医疗、福利保障。但无接驳服务直接让这些权利难以落地,具体表现为:
医疗需求难保障:船员长期在船易出现皮肤疾病、关节不适等问题,需及时就医,但无接驳服务港口的港区周边多无医疗机构,船员需辗转多次交通才能抵达医院,部分急性病症因延误治疗加重;
生活采购不便:船员需补充个人衣物、食品等物资,但无接驳服务港口的港区入口多为工业区或农村区域,无大型商超,仅能在小型便利店购买少量商品,选择有限;
休闲需求难满足:多数无接驳服务港口周边无公园、影院、书店等休闲场所,船员上岸后只能在港区周边闲逛,难以实现身心放松的休息目标。
更关键的是,部分船员的政务需求(如船员证书换发、信息更新)也因无接驳服务难以落实,只能等到船舶停靠有接驳服务的枢纽港口时集中办理,增加了职业运营的不确定性。
(三) 安全与权益风险叠加:上岸休息无保障
无接驳服务还加剧了船员上岸后的安全与权益风险。一方面,船员徒步穿越港区作业区域时,需避让大型装卸设备、运输车辆,存在碰撞、坠落等安全隐患;部分偏远港口港区周边治安环境复杂,船员单独上岸可能面临财物损失风险。另一方面,若船员因徒步耗时过长错过船舶开航时间,需自行承担滞留费用,甚至面临用人单位处罚;而因无接驳服务导致的上岸相关纠纷(如搭乘作业车辆受伤),由于责任界定模糊,船员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 少数有接驳服务港口的对比启示:接驳服务是提升上岸便利的核心关键
与大部分无接驳服务港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厦门港、宁波港等试点港口通过完善港内接驳服务,显著提升了船员上岸休息便利度。这些港口依托“24小时接驳车+固定站点+信息指引”的模式,实现船员“船边—港区入口—公共交通枢纽”的无缝衔接,船员上岸平均耗时缩短至30分钟内;同时,接驳站点同步配备休息区、咨询台,提供周边医疗、商超、政务服务的精准指引,让船员上岸后能快速对接所需服务。
对比数据显示,有接驳服务港口的船员上岸率超80%,近90%的受访船员对上岸休息便利度表示满意;而无接驳服务港口的船员上岸率不足30%,满意度仅25%。这一差异充分证明:港内接驳服务是破解船员上岸休息困境的核心抓手,缺乏这一基础服务,即便周边存在公共服务设施,也难以转化为船员的实际便利。
四、 核心症结总结
综上,国内大部分港口无港内接驳服务的现实,已成为制约船员上岸休息便利的核心瓶颈,更严重损害了船员的上岸休息权利,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保障船员休息权利、给予船员特殊保护”的核心倡导相悖。其本质是港口服务体系中“船员以人为本”理念的缺失,更是对公约倡导要求落实不到位的体现,具体表现为:一是港口规划未将船员接驳服务纳入基础配套,重货物运输、轻船员服务,忽视了船员权利保障与公约落实需求;二是中小型港口与偏远港口因资金、资源限制,无力承担接驳服务的建设与运营成本,导致船员权利保障存在区域失衡;三是行业层面缺乏针对港内接驳服务的强制性标准与考核机制,导致服务建设“凭自愿、看条件”,难以形成稳定的船员权利保障体系。若不解决这一核心问题,船员上岸休息的基本权利将持续受损,《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倡导要求也无法真正落地,最终影响航运业的稳定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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