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退休超龄人员是否要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及加班费?
请问:我们公司有位女员工在退休年龄后仍在原岗位工作,公司与其重新签订了《劳务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员工不享受年休假等。现该员工离职后主张退休年龄后的2024年未休年假工资,公司是否必须支付?超龄员工在休息日被安排上班,公司虽实行“轮休补休”制度但未实际安排补休,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第一,即使贵司与超龄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只要实质用工关系未发生变更,企业仍需保障超龄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包括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如个别法院的案例认定,员工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但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均未改变,法院认定其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仍应保障其基本劳动权益,其中包含年休假权益。因此,公司若无法举证证明已安排该员工休2024年年休假,或无法证明该员工系自愿放弃年休假且已明确表示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则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第二,若超龄员工能初步证明休息日出勤,用人单位掌握排班和考勤记录却拒不提供,则视为针对加班事实举证成立,企业须支付加班费。很多企业误以为“签了劳务协议就不用管加班”,但随着《司法解释二》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被废除。对于超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等基本劳动报酬及休息休假的诉求,法院更倾向于支持超龄员工的加班费诉求,因此,贵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加班费。
第三,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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