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85,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帮助取款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1、上官永贵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案例之五。

2、被告人上官永贵,男,福建省厦门市。

3、2013年至2014年间,上官永贵与上游诈骗团伙共谋后,商定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的赃款,以按点数牟取非法利益。其后,上官永贵提供食宿,并支付每日数百元报酬,雇佣下游“跑分”人员到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各银行ATM机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者转账,一人取款时,其他人在旁望风。案发经统计,上官永贵组建的下游“跑分团队”参与取款、转账895万。

4、厦门市中院一审判决上官永贵诈骗罪13年,罚金20万。

5、司法观点,上官永贵在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帮助取款和转账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诈骗目的能否实现,属于共同诈骗犯罪,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以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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