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背债人”骗取银行贷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白某、曾某甲、孙某、赵某、杨某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制造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共计20万元。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为获取中介费 明知“背债”仍协助办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初,被告人孙某联系上被告人赵某、杨某,明确告知二人在不用提供任何证明凭证的情况下就可以办理贷款,且只要认可成为“黑户”就可以在期满一年后不用再归还该笔款项,期间的利息也不用二人负责,只需支付贷款金额的一半作为中介费。赵某、杨某为占有贷款,同意充当“背债人”。
随后,孙某带领赵某和杨某找到被告人曾某甲。曾某甲在明确知道二人是孙某找来“背债”、资质不符必须进行“包装”的情况下,为获取中介费,联系上线被告人白某帮助办理。
白某同样在明确知道二人是“背债人”、资质不符必须包装的情况下,为获取中介费,于2023年3月10日在长春市南关区某长春农村商业银行门前的车内,使用赵某、杨某的手机操作“吉某消费”贷款申请,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模板,通过“淘宝”软件帮助二人制作虚假证明材料。
贷款成功发放 五人分赃20万
2023年3月12日,赵某利用虚假证明材料成功从长春某有限公司创业大街支行骗得贷款10万元。同日,杨某从长春某有限公司幸福街支行骗得贷款10万元。
贷款到账后,白某分得赃款3万元,曾某甲分得1.5万元,孙某分得1.2万元,赵某分得4万元,杨某分得4.25万元。贷款下发后,白某及曾某甲曾将上线转来的每月600元利息存入赵某及杨某账户,但四个月后停止归还。
案发后,五名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其中,白某上缴3万元,曾某甲上缴1.5万元,孙某上缴1.2万元,赵某主动归还4万元,杨某主动归还4.25万元。另有同案人员刘某上缴1万元。
截至判决时,赵某账户贷款尚有2.5万元本金未偿还,杨某账户贷款尚有2.55万元本金未偿还。
法院: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曾某甲、孙某、赵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白某辩护人提出的白某系从犯的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在本案中实际操作赵某、杨某手机申请贷款,并通过软件伪造贷款材料,对骗贷行为的实施起重要作用,故不予采纳从犯认定。
鉴于白某、赵某、杨某系自首,曾某甲、孙某系坦白,五人均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白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曾某甲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孙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赵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杨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同时,法院判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被害银行,并责令白某、曾某甲、孙某、赵某共同退赔长春某有限公司创业大街支行2.5万元;责令白某、曾某甲、孙某、杨某共同退赔长春某有限公司幸福街支行2.55万元。
案件警示
本案中,涉案人员明知“背债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为获取中介费主动协助包装虚假材料,最终构成贷款诈骗罪共犯。法院特别指出,参与“背债”或协助“包装”的人员,即使不是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只要明知骗贷行为仍提供帮助,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案件的依法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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