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标的额230万余元的部队营房建设工程纠纷,一审判决后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平衡,当事人无需额外掏钱;二审却突然惊天反转,判令其倒赔54万余元。近日,这起发生在内蒙古兴安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判决结果的巨大反差引发广泛关注,更牵扯出被诉方涉嫌伪造公司公章、盗窃关键证据等问题,而相关不合规线索未被依法追责,让这起历时数年的纠纷充满争议。

工程履约存争议一审认定违约事实

2018年10月,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某部队阿尔山、三河两处营房整基础设施整治工程后,转包给王先生。2019年5月,王先生与王某臣签订两份施工合同,将阿尔山、三河两处营房整修项目分别以112.8805万元、117.177万元分包给王某臣,明确约定竣工日期及违约责任,王某臣还出具承诺书保证2019年10月23日前完工,否则按工程总造价每日10%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明确标注“甲方留管理费”15万元(阿尔山项目10万元、三河项目5万元),注明“合同外另算”,双方通话录音可佐证该费用性质为工程介绍中介费。

合同履行期间,王某臣未按约定完成全部工程,且施工出现屋顶塌陷、墙面破损等质量问题。经部队及王先生多次催促,王某臣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完工及整改。部队营房科科长多次通过通话提醒王先生“换人施工,王某臣无法完成合格工程”,相关通话录音已留存。2020年6月,王先生发函要求限期整改无果后,于7月清退其施工队,另行委托李某远施工队完成剩余工程及维修工作,累计产生垫付费用268688.50元。此外,双方社交软件聊天记录显示,王某臣曾明确认可内业资料费1.3万元、材料检测费0.5万元及项目经理费3万元由其承担。

2022年5月,王某臣起诉王先生索要工程款,王先生提起反诉。阿尔山市法院经走访调查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臣未完工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判令其支付王先生违约金11.288万元,同时王先生需支付王某臣剩余工程款8.9万余元本息,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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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大反转多项裁判要点引质疑

一审判决后,王某臣提起上诉。2023年4月,兴安盟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王先生向王某臣支付工程欠款54.108587万元及相应利息,仅维持违约金判项。这一反转引发王先生强烈不满,其梳理出二审判决多项关键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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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条款被曲解

针对合同中15万元管理费,“合同外另算”的真实含义为工程增项费用另行结算,而非管理费不计入合同价款扣除,且有通话录音佐证王某臣自愿履行该费用。但二审判决将该条款解读为“管理费不在合同价款中扣除”,直接导致王先生应得的15万元费用未获支持。

(2)证据采信显失衡

王先生主张已支付工程款159.3万元,提交了120万元收款收据复印件、后续社交软件转账2.3万元及其妻子银行转账37万元的完整凭证链,且王某臣在与第三方的通话录音中曾承认收到120万元。但二审法院未采信上述证据,仅依据王某臣提交的银行流水认定已付工程款140.29万元,忽视王某臣在庭审中关于收款金额的多次前后矛盾陈述。

(3)核心事实未认定

王某臣未完成全部工程、拒绝履行维修义务的事实,有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工程联系函、李某远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等多重证据佐证。王先生与部队雷达站站长的聊天记录显示,王某臣声称已进场维修,但站长确认其从未到场施工,进一步印证王某臣未履行维修义务。但二审法院以“不能直接证实施工范围属王某臣未完工程”为由,未支持王先生垫付的268688.50元费用。

同时,案涉工程验收报告出具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案涉工程约定保修期为1年。王先生于2021年五六月份要求王某臣维修,该时间仍在保修期限内,王某臣依法应承担维修责任。但二审法院无视这一事实,以“工程质保期已满”为由,判决王先生返还5%质保金11.502875元,违背质保金设立的立法初衷。

(4)不合规线索未追责

王先生在调卷时发现,王某臣为牵连第三方承担责任,私自伪造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并加盖在协议复印件上,该公司已确认公章为伪造;此外,王某臣还盗取了王先生存放于该公司的全部工程资料,包括120万元收款收据原件。王某臣的上述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但二审法院未对相关不合规线索启动追责程序,也未移交公安单位处理。

再审被驳回关联诉讼受连锁影响

王先生不服二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并提交《93251部队营房基础设施整治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新证据。该审计报告显示,案涉两处工程实际结算价合计1897278.92元,远低于合同约定的230万余元。作为上级部门投资的部队工程,审计报告本应是工程款结算的重要依据,但省高院以“与本案没有关系”为由驳回再审申请,无视上级部门投资项目应接受审计监督的相关规定。

更令人无奈的是,王先生此前在额尔古纳市法院立案的关联诉讼,因王某臣方申请移送阿尔山法院合并审理,导致案件拖延两三个月。该案件本应早于二审判决作出,却因移送延误,最终为与二审判决保持一致,未支持王先生关于管理费、相关人员费用等全部诉求,维权陷入僵局。

多方维权无果盼司法纠错还公道

作为返乡人员,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受《退役人员保障法》保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先后通过信访、举报等多种方式反映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交完整证据材料,但问题始终未获实质性处理。其以王某臣涉嫌虚假诉讼、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公安单位报案,亦未获立案。

王先生的核心诉求包括:纠正二审判决中合同条款曲解、证据采信不当及事实认定错误等问题;判令王某臣支付15万元管理费、268688.50元垫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扣除不应返还的质保金;追究王某臣伪造公司印章、盗窃证据的刑事责任;推动相关部门关注司法裁判公正性,维护法律尊严。

王先生始终坚信,案件中的合同条款解读、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争议点,均有完整证据链支撑;王某臣涉嫌伪造公章、盗窃证据的行为,也应得到依法追责。在此,恳请相关部门能够结合全案证据,重新审查案件中的核心争议,纠正裁判中的不当之处,依法追究相关不合规行为的责任,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这起拖延数年的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以上内容均基于当事人诉求及公开案件材料整理呈现,相关争议与事实细节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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