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猛于虎

贩毒必追责

被告人韦某等三人

为牟取非法利益

铤而走险贩卖冰毒

最终身陷囹圄、锒铛入狱

为自己的行为

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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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5年1月以来,被告人韦某多次将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按照1克500元的价格,分14次贩卖给被告人孔某共计28克,其中一次3克未实际交易被抓获,孔某从中加价后贩卖给吸毒人员郭某(另案处理)1次0.5克、刘某(另案处理)3次6克及被告人张某10次22克,其中1次3克未实际交易被抓获,张某从中加价后贩卖给吸毒人员马某(另案处理)4次12克,其中1次3克未实际交易被抓获。韦某共获利13100元,孔某共获利19150元,张某共获利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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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9日,韦某在交易毒品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嫌疑物1包(1号)。同日,民警对韦某位于贞丰县珉谷街道某村的住所进行搜查,在其住所五楼左侧卫生间发现毒品嫌疑物1包(2号),在其住所五楼右侧卫生间发现毒品嫌疑物2包(分别标注3号、4号)、电子秤1台(未移送,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民警对上述物品封装后进行扣押,经称量,1号毒品嫌疑物重量为2.9克,2号毒品嫌疑物重量为1.94克,3号毒品嫌疑物重量为1.15克,4号毒品嫌疑物重量为26.62克。经鉴定上述查获毒品嫌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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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孔某、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中韦某贩卖60.61克,孔某贩卖28克,张某贩卖1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三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刑期,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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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禁毒防线关乎千家万户,任何贩卖毒品的行为都在践踏他人健康、破坏社会根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提醒广大群众警惕毒品陷阱,守住法律与道德底线,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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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贞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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