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偷渡“捷径”变“绝境”,赫山区法院审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件

国(边)境线是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重要象征,出入境管理秩序则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重要屏障。而偷越国(边)境行为本质上是对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公然漠视与违反,既可能为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提供滋生土壤,也会对边境地区的公共安全、经济秩序造成潜在威胁。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件,被告人夏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初,曹某某向被告人夏某某及蔡某某提议偷渡到缅甸赚钱,夏某某及蔡某某当即表示同意。三人在云南澜沧汇合继续商量偷渡事宜,由曹某某联系“蛇头”,三人共计向“蛇头”交纳600元,随后搭乘摩托车翻越两座山后乘坐他人货车出境,三人在缅甸佤邦、勐波等地停留游玩。四日后,三人使用同样的方式乘坐货车到达中缅边境一条小河附近,随后蹚水过河进入中国境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源于网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被告人夏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人们,边境安则国家安,国家安则百姓安。偷越国(边)境从来不是“捷径”,而是一条布满风险的“绝路”。请每一位公民敬畏法律、严守规则,自觉抵制各类偷渡行为,用合法合规的方式规划出行与生活,共同守护国门的庄严与安宁。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易与时

2026年第11期之一

总第19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