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者 按
2026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全文33条,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制度从实践探索迈入规范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的崭新阶段,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立法总览
NO.1
背景、宗旨与核心意义
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商事争议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国际化特征。传统诉讼与仲裁机制虽已成熟,但在效率、成本与关系维护方面等方面存在局限。商事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灵活、和谐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上广受认可,但在我国长期缺乏统一的法律框架。《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填补这一制度空白,构建中国特色商事调解体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与国家战略实施。
根本宗旨
《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旨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有效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这一定位明确了其作为商事争议解决重要渠道的功能,为商事主体提供高效、灵活的争议解决新选项,也为行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核心意义
1. 制度定型与法治化:首次系统构建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组织设立、人员资质、活动原则、程序规范与监管体系,为行业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基础。
2. 衔接多元解纷机制:完善“调解+诉讼/仲裁/公证”的衔接机制(第七条),推动形成有机联动、协调高效的商事争议解决生态系统。
3. 国际化接轨与竞争力提升:鼓励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调解组织(第六条),支持境外设点、规则互认、人才交流,增强我国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的话语权。
4. 科技赋能与模式创新:明确在线调解法律效力(第十八条),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推动调解工作数字化转型与智慧调解发展。
5. 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通过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的制度试点(第二十四条),为我国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提供制度支撑。
十问十答
NO.2
核心条款解读与实务建议
Q1
《条例》适用于哪些争议?哪些争议明确排除?
解读:第二条明确适用于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争议。排除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及其他依法应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这一界定既与国际商事调解实践接轨,又考虑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实际情况。
实务建议:企业应准确识别争议性质,非商事争议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事争议可提交商事调解组织调解”。
Q2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批准主管部门是哪里?
解读:第八条确立五项准入条件: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名称含“商事调解”字样;有住所与章程;资产不低于30万元;商事调解员不少于5名并配备专职人员。这一准入标准既保证了调解组织的专业性、公正性,又避免了准入门槛过高制约行业发展。
第九条明确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即地级市管理权限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的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实务建议:拟设立调解组织的机构应提前规划法人性质、资金筹备与人才储备,名称应规范,避免使用易混淆表述。新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和已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均应该按照《条例》规定将设立申请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Q3
商事调解员需要具备什么资质?
解读:第十二条列出四类条件之一:
(1)法律职业资格+3年调解经验;
(2)律师/仲裁/公证/法官/检察官经验满3年;
(3)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水平;
(4)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满3年且本科以上学历。允许聘任境外专业人士,明确公职人员兼职须合规。
实务建议:现有调解从业人员应尽快对照补齐资质或经验。组织应建立结构合理、兼具专业与公信力的调解员名册。同时,调解组织可以制定选聘境外调解员的标准、程序,为商事调解国际化提供人才补充路径。
Q4
调解程序如何启动?当事人可否拒绝?
解读:第十五条确立了商事调解的基本规则:自愿原则,调解须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一方明确拒绝则不得调解。当事人可共同选定或委托调解组织推荐调解员。
实务建议:建议企业在合同争议条款中嵌入调解选项,启动调解前宜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各方意愿,避免单方推进导致程序无效。
Q5
调解是否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解读:第十六条允许调解组织收取合理费用,标准应公平、合理、公开。
实务建议:调解组织应尽快制定透明、细化的收费办法(如按争议金额阶梯收费、按时计费等)并在官网、宣传材料中明示公开。企业在选择调解组织时可将收费标准作为考量因素。
Q6
调解能否在线进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读:第十八条明确在线调解与线下调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鼓励运用技术手段提升质效。
实务建议:调解组织应建设合规、安全、便捷的在线调解平台,制定在线调解规则。当事人可优先选择技术支持能力强的组织,尤其是跨地域、涉外争议。
Q7
调解协议有何法律效力?如何强化执行力?
解读:第二十二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第二十三条明确可依《民事诉讼法》申请司法确认,获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涉外商事调解协议可依国际条约境外申请执行。
实务建议:调解协议应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协议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要素,并由调解员签名、组织盖章。为增强保障,建议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条款,并及时办理确认手续。
Q8
调解信息是否保密?
解读:第十九条确立了调解活动基本规则的核心规定之一即保密原则,商事调解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除非当事人约定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调解组织与调解员负有保密义务,仅在当事人书面同意或依法应披露时可例外。这一规定契合了商事主体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高度需求,又增强了商事调解的吸引力。
实务建议:调解前可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例外情形与违约责任。涉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的争议尤应重视保密安排。
Q9
对于粤港澳大湾区等开放前沿区域,《条例》提供了哪些特殊发展空间?
解读:第二十六条设置区域性试点条款,针对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争议解决需求,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第二十四条亦为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预留制度创新、探索商事调解新模式法律空间。
实务建议:大湾区企业及机构可密切关注三地调解规则对接进展,积极参与试点项目。涉及港澳主体的争议,可优先选择纳入大湾区协同机制的调解组织。
Q10
违规开展调解活动有何法律责任?
解读:第二十八至三十条设定行政处罚:擅自开展活动罚款10万—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组织违规开展业务可被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证书;调解员严重违规可被警告、罚款、暂停业务1—3年。
实务建议:调解组织应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制度(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合规自查。调解员应严守中立、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与虚假调解。
制度创新与亮点
NO.3
面向国际、科技赋能与中国特色
国际视野与本土实践相结合
《条例》充分体现了立足国情、对标国际的立法思路,不仅构建国内制度框架,更通过第六条(培育国际影响力组织)、第二十四条(境外设点与开放试点)、第二十五条(国际规则参与与人才互认)及第二十六条(粤港澳大湾区衔接),系统推进我国商事调解的国际化进程,彰显我国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决心。
科技赋能与程序创新
第十八条明确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提升调解质效,并赋予在线调解同等法律效力。这既顺应数字化趋势,为智慧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降低解纷成本、提高效率、扩展服务覆盖提供了可及性。
监管体制与行业自律并重
《条例》确立了司法行政部门主导、行业自律组织配合的双层监管模式(第四、五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准入审批与日常监管,行业组织依法开展自律,既保障监管有效性,又尊重行业自治规律。
协议效力与执行机制突破
第二十二条明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十三条衔接司法确认程序与国际执行条约,从根本上解决了商事调解协议效力不明、执行乏力的问题,增强了调解的制度吸引力。
第四部分
NO.4
实施展望与潜在挑战
《条例》的颁布只是第一步,其实施效果取决于配套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
配套细则亟待完善
《条例》第三十一条授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未来需就调解收费、在线调解规则、境外组织准入、调解员培训等出台可操作细则,并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做好相关法律衔接,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
过渡期平稳过渡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已成立组织在一年内办理执业手续。这一过渡期安排是必要的,但如何确保现有调解组织、业务平稳过渡,避免服务中断,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清晰详细的过渡方案。
国际竞争与合作
随着我国商事调解市场的开放,本土调解组织将与国际知名调解机构同台竞争。如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机构,同时通过国际合作提升整体水准,尤其是推动调解员能力国际互认(第二十五条),将是行业发展的关键课题。
监管能力建设
《条例》赋予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商事调解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商事调解的专业性与国际性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管部门需培养具备法律、贸易、金融等复合知识的监管人才,建立适应商事调解特点的监管模式。
第五部分
NO.5
结语与商事调解新时代的策略建议
《商事调解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商事争议解决进入“调解赋能、多元协同”的新阶段。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的行政法规,它填补了制度空白,构建了系统、科学的商事调解制度框架,既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又体现了中国特色,为商事主体提供了更加多元、高效、专业的争议解决选择。2026年5月1日施行在即,各方主体应主动适应、积极布局:
对企业与市场主体
重新审视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将商事调解纳入优选路径;善用调解的保密、灵活特性处理涉密或长期合作争议;熟悉调解规则与流程,培养“调解优先”的解纷文化。
对法律与调解从业者
深入学习《条例》精神,提升专业能力;助力机构合规设立或优化现有调解机制;探索“调解+科技”“调解+涉外”等服务新模式。
对行业与监管机构
加快出台配套细则(如调解组织管理办法、收费指引、在线调解规范等),构建规范透明的制度环境;推动跨区域、跨领域调解协作网络建设;加强宣传推广,提升商事调解的社会认知度与信任度。
《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不仅是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更是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部署的重要法治举措。随着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实践的发展,商事调解有望成为与诉讼、仲裁并驾齐驱的争议解决方式,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重要贡献。我国商事调解行业也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舞台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各方主体应主动理解、积极运用这一新制度工具,共同推动中国商事调解事业的专业化、国际化发展,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贡献更加高效、和谐的解纷力量。
来源:浩天研究院
编辑:芷清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