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枣庄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枣庄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5〕4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713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713元。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对我市补助80%,其余部分,由市及区(市)、枣庄高新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负担50%。调整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6747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6247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00元,提至每人每年10128元。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对我市补助80%,其余部分,由市及区(市)、枣庄高新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负担50%。
四、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提至每人每年10908元。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对我市补助80%,其余部分,由市及区(市)、枣庄高新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负担50%。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提至每人每年10908元。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对我市补助80%,其余部分,由市及区(市)、枣庄高新区财政每人每月各负担50%。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64元,提至每人每年9036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省财政对我市补助80%,其余部分由区(市)解决。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233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148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省财政核拨资金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另行下达。各区(市)及枣庄高新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级应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好中央、省和地方财政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要切实加强资金和抚恤补助人员数据管理,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优抚数据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枣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庄市财政局
2026年1月14日
附件 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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