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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理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数小时内成功侦破一起“拉车门”盗窃案,将犯罪嫌疑人迅速抓获归案,及时追回被盗现金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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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晚,莽先生将车辆停放在村道上,未确认车门是否上锁便匆匆离开。次日中午,莽先生准备驾车出行时,发现车内中控扶手箱被翻动,放置其中的一万余元现金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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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快破案,避免群众财产损失,派出所办案民警迅速开展侦查,于当日16时许在一出租屋内将嫌疑人董某抓获,当场缴获全部被盗现金。
目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大理市警方
编辑:施滢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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