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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海上法学院,作者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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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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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因加大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而引发社会关注。有媒体解读称“从2026年1月1日起,向好友发送淫秽照片或者视频或违法”。这一表述在公共舆论中激起了不小的涟漪。有人提出疑问,在群聊中给朋友发送淫秽照片或者视频是否违法?情侣或者夫妻之间发送此类信息是否违法?这不得不促使我们思考:法律是否应如精密仪器般监控生活的每一处角落?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应该如何平衡社会秩序维护与公民自由保障之间的关系?

公共讨论中,常常出现将“不合法”与“违法”简单等同的倾向,这是一种概念上的混淆。“不合法”是一个相对宽泛的范畴,可以指代一切不符合法律规范、原则或精神的行为,其中许多并不必然招致法律的处罚。例如,私人之间点对点地发送淫秽照片或视频,无疑是法律上予以否定性评价的“不合法行为”。但不合法的行为未必就是违法行为。“违法”特指违反了法律明确禁止性规定、具备可罚性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程度。伴侣间私密的、自愿的信息传递,或极少数特定好友间基于特定语境下的分享,仅发生在极为有限的私人领域,缺乏公开性和扩散意图,通常难以认定其具备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将这些行为与面向不特定公众、旨在广泛散布的传播行为相提并论,是对“违法”本质的误读。可见,在“合法”与“违法”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合法但也不违法”的灰色地带。认为“不合法即违法”或者“不违法即合法”的观点,显然是一种非黑即白的简单思维,忽视了良善的法律体系恰恰需要为公民的私生活保留一片免受过度干预的“容错空间”。

法律没有办法、也不应介入公民私生活的所有细节。在朋友、伴侣等私密关系中,信息的分享往往基于特定语境与相互信任。法律若不分事实情境、行为性质、影响范围与主观恶性,对所有传播行为一律惩戒,无异于用统一标尺丈量人类生活的复杂光谱。密尔曾言,个人权利仅在涉及他人利害时才需接受干涉。公民有权利去自主塑造私人生活空间,哪怕其私生活中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当的。公民有“做错事”的权利,除非这种错误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例如向青少年发送淫秽信息,或者在违背接收方(尤其是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向其发送淫秽信息。但纯粹私人领域内的不当言行,首先应交由道德、情感与社交规范调节,而非法律的刚性裁决。

并非所有在道德上值得非议或令人反感的行为,都应当被纳入法律处罚的范围。主张将道德上应受谴责的行为都归为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法律道德主义立场。这种立场将道德义务等同于法律义务,认为法律应强制推行社会主流道德观念,却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作用领域。道德追求的是“高线”,而法律划定的是“底线”。法律不应充当个人道德品行的全面仲裁者,而应聚焦于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核心违法行为。对于私人领域内、危害性模糊或轻微的行为,法律应保持审慎,为社会的自我调节和个体的自我选择留出余地。惩罚的边界,应止步于对他人权益和公共秩序造成实质侵害或紧迫威胁之处。朋友间一条不当的信息,其不良影响如果局限于特定关系内部,则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动用国家强制力实属“杀鸡用牛刀”。如果仅因内容本身的不雅或不符合公序良俗,就一概纳入行政处罚范围,会模糊法律惩处与道德谴责的界限,导致公权力对私人价值观的隐性干预,甚至可能引发“寒蝉效应”。

因此,惩罚性法律,尤其是行政处罚法和刑法,更应保持必要的谦抑性。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之一,被称为“老百姓身边的法律”。同时,因其与刑法的适用相互衔接,也被称为“小刑法”。这种广泛影响民众的惩罚性法律在适用时更应具备自我约束的谦逊品格。因为法律的威慑力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而非事无巨细的严苛。若将过多资源投入规制私人间无显著社会危害的行为,不仅会稀释法律应对真正公共风险的专注力,也可能催生选择性执法,损害法律应有的公正与权威。

良法善治不仅要求立法目的的正当性,更要求法律条款在适用上的精确性与谦抑性法律的终极目的,是护卫公民的尊严与自由,而非铸造一个无缝的监管领域。只有为人类的非完美本性预留一片必要的“容错空间”,法律才能成为引领公共风尚的明灯,而非悬于私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实现《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推动形成既秩序井然又充满活力的社会生态。

以上内容来自“海上法学院”,原文标题为《学者评论丨雷磊:成熟的法律体系应适度保留“容错空间”》。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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