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胚胎案”原配控告丈夫重婚罪案有了新进展。9月3日,有媒体报道,当事人朱女士透露,无锡警方经审查认为男方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称,朱女士未提供被告人存在重婚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不予受理起诉。

从朱女士本人发布的视频来看,镜头中的她情绪崩溃,称自己第8次追究重婚的刑事自诉未获法律支持,内心愧疚,感觉辜负了众多网友的支持与期待。但其并未放弃,目前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控告丈夫重婚的自诉材料。

然而,从司法现实来看,重婚这个罪名的适用比较严格。特别是当今社会,个体的自我意识迅速上升、行为边界逐渐宽泛,越来越冲击着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也明显掣肘了刑事司法对重婚的认定。

现行法律对重婚罪的认定因素

我国刑法中,重婚罪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没离婚又去民政局与他人登记结婚;另一种是,在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同居生活。是否认定为事实重婚,这就需要结合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公开、是否持续稳定、周围群众是否普遍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这样一来,一方面从立法初衷而言,刑法认同重婚罪的本质既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破坏,更是对配偶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但另一方面,法律又要求重婚还需有一个非法婚姻的存在,这个非法婚姻对之前的合法婚姻形成严重冲击。

也正是对这个非法婚姻的外在形式要求,容易阻碍重婚罪的构成。当事人只要没有去登记,在多地流动居住、婚外备孕、培育胚胎、婚外生子等,单独来看,都很难推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就达不到事实重婚的标准。

如果确如报道所言,朱女士的丈夫与第三者去了很多城市,在不同地方住,且伪造结婚证,在医院以“夫妻”名义接受辅助生殖治疗,培育了冷冻胚胎等,这些事实没有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重婚,恐怕也是认为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不认为二人是夫妻关系。

也就是说,现行重婚罪的立法旨趣,在于预防和打击在婚姻之外建立第二个婚姻关系,而对婚姻家庭的实质破坏,以及对配偶权利的严重侵害则退居其次了。那么,重婚罪这种重形式而非实质的传统思维,是否仍然适应如今的社会现实,无疑也是舆论对这起案件形成争议的主要原因。

应更加注重配偶的实质权益被害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内容直接照搬了1979年刑法。此后,刑法历经12次修正,涉及上百个条文的修改,但重婚罪始终只字未改。理由大多是考虑到婚姻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领域,刑法作为最后的手段,介入婚姻关系应当谨慎克制。

然而,我国的社会形势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人身和财产等核心权利义务,也与几十年前有了很大的不同。一个人可以户口在老家、工作在外地,却在第三个城市谈恋爱;夫妻不生活在一个城市早就不足为奇,人们也不再关心邻居是不是夫妻;交通便捷、信息通畅、流动自由、居住分散等,也让“长期稳定共同居住”这个概念需要重新厘清。

回到朱女士控告的这起重婚案中,无论是家庭财产、与丈夫绝对排他性的同居关系,还是丈夫与第三者意图生育孩子的非法行为,如果均属实,那么这三方面均严重侵犯了朱女士的权利。而这三者正是所有婚姻家庭关系最核心的因素,无疑也是重婚罪应该保护的重中之重。

所以,从注重非法婚姻的外在形式,转向注重配偶的实质权益被害,应是重婚罪的正确适用需要转变的观念,也是刑法回应时代变化的必然要求。

犯罪的首要特征是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对权利人的严重侵犯。为此,重婚罪设置的目的,不能只停留在维护一夫一妻制度上,而应该落实于夫妻双方具体的权利保护。同样地,重婚罪的司法适用,应该重在强调权利的实质保护,而不是过于计较非法婚姻的形式要件。

从这一角度来看,此案或许很难走向立案,却打开了一个重新看待“同居”和“婚姻”的窗口。(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金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