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妻离婚后,贵州威宁县教师吴先生与前妻和好并同居。但一次争执后,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去往水窖,扬言要自杀。就在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母子俩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先生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后,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认为自己无罪,而提起上诉(红星新闻此前报道:争执后前妻携儿坠水窖溺亡 男子一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予刑事处罚但赔偿10万,称自己已上诉)。
9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吴先生处获悉,他在近日收到二审法院的裁定书,二审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吴先生仍认为自己无罪,他称已委托律师,准备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仍基于一份关键的短信证据。
▲事发水窖 受访者供图
案情:
争执后前妻扬言要抱子自杀
男子劝阻后离开间隙,母子溺水身亡
吴先生目前36岁,案发后曾被刑事拘留15个月。此前,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和前妻离婚是因性格不合,悲剧发生在离家百米左右的水窖。事发后,他暂未教书。
他提供的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父母家。因儿子哭闹,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事发水窖 受访者供图
8月6日凌晨0时许至5时许,余女士抱着儿子坐在水窖口井盖上,与吴先生僵持。其间,吴先生几次往返家里和水窖处,余女士在他离开期间将水窖盖子移开,他返回水窖发现后进行阻止,后余女士抢先抱着儿子坐在移开的井盖上与吴先生僵持。
吴先生在对余女士劝阻期间,曾用手机上网搜索“两夫妻吵架,一方自杀,另一方有责任吗”等内容。凌晨4时34分47秒至5时1分30秒,吴先生的父亲吴某拨打电话,请余某到场劝解女儿但未果。两人通话时,吴某向余某讲述了其认为的余女士在家庭生活中的缺点和不足,余女士在一旁听闻后,针对吴某的指责进行反驳。
凌晨5时许,吴先生离开水窖回到家中,停留十多分钟后返回水窖处,发现余女士和儿子已溺入水窖,遂呼喊亲属合力将两人打捞出来送医抢救。8时07分,医院宣布两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两人均系溺水死亡。
一审:
男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事后,检方提起公诉,指控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余女士父母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吴先生索赔92万余元。
判决书披露,一审中,吴先生对检方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无罪,不同意民事赔偿。他还称,自己在最后一次回家时已和余女士谈清楚,对方说只要他父亲给她说“对不起”她就回家。随后,他给父亲发了信息,但父亲没有出来,他就回家去了,没有想到余女士会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吴先生所称的关键短信证据 受访者供图
对于吴先生提及的事发当天5时14分他向父亲发送内容为“她要听你说一声对不起就可以了”的短信,及辩护人提交的相关图片证据,法院表示,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吴先生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未发现吴先生向父亲发送过该条短信。审理中经法院多次释明,吴先生及其亲属拒绝提供吴某等手机进行数据恢复。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吴先生向父亲发送过该条短信,也不能认定吴先生最后一次返回家中时,余女士情绪已经缓和稳定。故对此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今年6月17日,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一次性赔偿余女士父母10万元。
二审:
“是否发短信不影响定性”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吴先生提起上诉。当时,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发给父亲短信内容的证据,以证明他回家时余女士情绪已稳定。第一次庭审时,他们出示过承载短信的手机,即父亲的手机。第二次开庭时,因手机老化,不能再继续提供手机原件后,就被说“证据无效”。问及一审判决书称其手机经数据恢复,未发现相关内容的短信,吴先生说,他也不知道原因。
上诉状中,吴先生请求改判其无罪或发回重审,驳回余女士父母的全部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理由包括“他发给父亲的短信这一关键证据,在已经过庭审质证的情况下未被一审采纳”,以及一审判决基于有罪推定,认定事实时忽略了人的身体规律等。其代理律师也认为,吴先生在事发前发给父亲的短信证据很重要。此外,吴先生做了长达7个小时高强度的精神紧绷的劝解工作后,其分析能力和当时的风险预见能力、决策能力,和正常状态下是完全不一样的。“离开的10多分钟,不能完全责怪于吴先生为什么没有突破身体的极限。”
吴先生提供的二审裁定书显示,针对吴先生申请开庭审理的请求,二审法院表示,该案所有证据已在一审庭审中出示,吴先生及其辩护人在二审未提供新证据,其上诉理由可通过书面审理解决,无需二审开庭。针对吴先生方面申请调取其手机与父亲在案发当天4至6时短信收发记录,所涉通信公司称因系统只能查询最近一年的短信记录,故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
对于吴先生所提的“家属在一审中提供了他发给父亲相关短信的照片及父亲接收短信的手机,证实其离开余女士时对方情绪已稳定,办案机关均未否认该证据三性,但都没有固定这一证据……以致本案存在严重程序错误,导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表示,经查,一审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该短信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系依法行使证据审查权,不属程序错误。因此,法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还认为,吴先生和余女士离婚后数日和好同居,至案发时已同居近5个月,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吴先生对余女士及小吴负有救助义务。吴先生对其先行行为引发的危险负有阻断义务,其因家庭矛盾与余女士发生争执、抓打,致余女士抱着小吴欲跳水窖自杀,其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最终导致余女士抱着小吴跳水窖溺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法院在评判时提及,吴先生在无任何人在水窖现场看护余女士母子的情形下返回家中,十余分钟后返回水窖现场,但此时余女士母子已溺水,吴先生没有尽到危险阻断义务,此前其是否向父亲发送短信并不影响本案定性。此外,急性睡眠剥夺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法院还认为,吴先生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对其免除处罚。其过失犯罪行为给余女士父母造成一定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据此,今年8月24日,毕节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拟申请再审
称一二审对短信证据认定不一
9月4日,吴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不服二审裁定,他已委托律师,准备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他坚称无罪,为此,他的再审请求是改判其无罪,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他提供的再审申请书显示,对于案涉的关键短信证据,根据辩护人调取的一审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一审庭审中,辩护人当庭提交吴某手机原始载体,交给法庭、公诉人核验原始短信,审判长询问公诉人是否需要对原始载体质证,公诉人明确答复卷宗已经留存照片,不需要再质证;辩护人当庭释明,提交手机原件是对短信照片的实物补强。
就此,吴先生认为,一审、二审对关键短信证据的认定不一,一审判决否认证据存在,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吴先生向吴某发送过该短信,也不能认定吴先生最后一次返回家中时余女士情绪已经缓和稳定”,二审裁定则称“此前其(吴先生)是否向吴某发送短信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违背疑罪从无原则等。
此外,吴先生方的理由还包括“离异同居人员刑事救助义务”无刑法条文依据、急性睡眠剥夺等。
对再审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吴先生的代理律师予以证实。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近期将把再审申请书交到法院。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郭宇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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