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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淮滨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都不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淮滨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他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还能构成犯罪吗?这种情形不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吗?对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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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淮滨县看守所地址:淮滨县楚相大道与平安大道交叉口沿平安大道向北400米路北。

导航:淮滨县老何二手建材行

乘车路线:淮滨县弘运长途客运站步行至第二人民医院站乘坐淮滨3路公交车到新人民医院站下车,向西步行700米沿楚相大道向北2.2公里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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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淮滨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虽然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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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打击非法行为的同时,须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作出区分。非法集资主要涉及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非法经营罪等。那么,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当如何认定?对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呢?

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虽然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间借贷”只能是针对社会中少数个人或者特定对象之间的“借贷” 行为,而对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 吸收存款的行为当然不属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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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是“非法”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完全可能骗取有关部门的批准进而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这种场合,也可谓经过了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但不可能排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如果将非法限定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就意味着仅考虑了程序上的非法性,而忽视了实体上的非法性。

再如,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也可能利用自己的地位与条件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此可见,所谓吸收资金,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吸收资金的实体规定或者程序规定,而不限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淮滨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淮滨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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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淮滨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