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拿公家的钱周转一下,过几天就还了,也没想据为己有,怎么就成犯罪了?”

这是在看守所会见时,当事人最常问的疑惑。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不同,它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其法律红线同样触目惊心。张智勇律师认为,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对“时间、用途、归还”这三个维度的精准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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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途之辩:营利、非法还是日常?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将挪用公款分为三种情形,入罪门槛大不相同:

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无论时间长短,只要数额在3万元以上(根据司法解释),即构成犯罪

进行营利活动(如炒股、理财、放贷):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受时间限制。

进行其他活动(如买房、看病、子女上学):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实务策略:

办案机关往往倾向于从重认定。例如,将“存入银行生息”认定为“营利活动”。辩护律师必须指出,普通的银行存款不属于具有风险性的营利活动,如果此时挪用时间不足3个月,则不构成犯罪!

二、时间之辩:三个月的“生死线”

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非非法、非营利)的情况,“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在张智勇律师的辩护经验中,对资金转出和转回日期的精确计算至关重要。哪怕是一天的误差,都可能决定罪与非罪。

三、归还之辩:案发前的“黄金补救”

“在未被立案前归还”是挪用公款罪极重要的量刑情节。

根据司法解释,在案发前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这里讲的是“立案前”。如果家属在察觉风险时,能够配合引导当事人(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及时退缴,往往能起到“起死回生”的效果,甚至争取到缓刑。

结语

挪用公款罪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资金的性质(是否为公款)、挪用的用途、归还的时间点,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如果您的家人涉及此类问题,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精细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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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刑辩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兼职硕导,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代理各类刑案500件以上,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