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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寇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寇伟是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所有关于他的新闻,都在标题中用了“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句子,细看新闻,才有一笔笔贪污金额,让人一阵子好算,才知道特别巨大是多大。

有很多读者与我一样,都在问,特别巨大是多大。以后新闻在标题里一定写清,某某某贪污多少万元,多少亿元,给国家造成多少亿元的损失。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寇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现在还算好一点,以前好长一段时间,对于贪官的报道,不写细账,只说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25年前,对于辽宁省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和原副市长马向东受贿案,报道也是说“数额特别巨大”。

多大呢?要让人民群众具体可感,不能打马虎眼。他们贪污的钱,受贿的钱,不是哪个组织的,也不是哪一级政府的,因为这些组织和政府不是经营单位,不产生财富,这些钱,都是纳税人的钱,或者,是国家对某一个工程的投资,说到底,还是人民的血汗钱。

既然贪污了人民的血汗钱,人民会委托相关法律机构去追缴,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治,这是人民将自己追诉犯罪分子的权利,让渡给了相关法律单位。

他贪了我们的血汗钱,我总得知道贪了多少,不能用数额特别巨大一笔带过。

据内部人士说,法律上对于贪污分子贪污数额的大小,还真有描述的专用词。贪污3—20万以内的,叫数额较大;20万—300万以内的,叫数额巨大;300万以上的,叫数额特别巨大。

这一截我懂了,那么,300万以上,到几百亿元之间,都用数额特别巨大表示,我不服。我还以为都在千把万之间呢,因为贫穷往往限制了我的想象,哪里想到,200亿元,也在特别巨大里面藏着呢?

业内人可能一看术语,就懂了那家伙犯了多大的事,人民群众不会换算呀,拜托写清楚。

有一阵,腐败分子从当年贪贿几千元到后来的数百万元,似乎都作了较如实的通报。后来不知从何时起,腐败分子们的腐败数额便不宜公开见诸媒体了,或者报道时说小不说大,说轻不说重,老让百姓误以为某某犯罪与经济无关,是官场斗争的产物。贪了我们的血汗钱,我们倒还同情起那些罪犯,做了官场角逐的牺牲品,这韭菜割的,脆生生的,特别具有乐感。

与那个经济上特别巨大相对应的,是报道阶段性惩贪成果也特别巨大。比如近年来,查处了多少副处级以上干部,其中高级干部多少人。似乎查处的人数越多,反腐的成果越丰硕。有识之士早已指出,查处的人数不是反腐成果的唯一证明,甚至只能说明不怪苍蝇,只怪某些地方逗苍蝇。

我建议谁被查处,新闻报道中直说贪污了多少,不要让人民群众去新闻里算账,更不要用数额特别巨大让老百姓看得云里雾里。别怕人民群众心里接受不了具体数字,这多年,什么样的贪官没有见过,已经培养出强大的容受力了,有关部门要相信人民群众是坚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