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5日,我在《网易新闻》发表了《张永兴:我给最高法提建议 莫让所谓的“重复诉讼”成纠错拦路虎》一文,并很快被推上《百度热搜》。我在文中建议最高法对其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中的第247条进行修正,在原来认定重复诉讼的三个要件:“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后,再加上“后诉已在前诉圆满解决”一条,而且我认为这是最重要也最关键的一条。试想,问题已经合理解决了,再诉当然是重复诉讼,可在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这叫哪门子的重复诉讼?尽管前诉已有裁判,可裁判并不等于有了圆满的结果,试问哪个赴京上访者没有当地法院的裁判,又有哪个不是被以所谓的“重复诉讼”为借口而推出法院的大门?
不仅如此,在认定“重复诉讼”的第三条规定中还有一个不合理的条款,即“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实质上是在袒护有错的前诉裁判,有违当今纠正冤假错案的规定和原则,为此,今再次上书最高法院,建议删去此条不合理的规定。
试想,如果问题已圆满解决,如果没有可以推翻原判的有力证据,谁还凭什么去再诉?而这恰恰不也正是现在到最高法和最高检控告纠正冤假错案的事由吗?如果不删去这一有错不纠的规定,就只能把在当地维权无望的维权者推向最高法和最高检去申诉,可删去了这条不合理的规定,只要有能推翻原判的证据,就能在当地得到解决,谁还再去赴京伸冤呢?
当然了,在这以前法院有法院的错案考核标准,谁的纠错多,谁的错案就多,反之谁的纠错少,谁的错案就少,这岂不是在自欺欺人的枉法考核。难怪赴京上访的队伍有增无减,原来都是这条不合理的规定惹的祸。
今再上书最高法院,建议立即修正“重复诉讼”的审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全部重新立案,对枉法的法官严肃处分,大大缩减他们的自由裁量权,让大批上访人群的诉求都能在当地圆满解决,心甘情愿的息诉罢访,这才是从根本上安抚民心和国家安定大局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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