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出售一件名为“老鹰标本”的商品,最终招致52500元的行政处罚。卖家葛某坚称自己不知情,并为此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近期,北京市第二中院对这起因出售野生动物制品引发的行政处罚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因当事人坚称“不知情”而备受关注,最终裁判明确了在类似案件中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司法标准。
▲(资料图)毛脚鵟
网售“老鹰标本”
未达刑事追诉标准,卖家不服行政处罚
葛某于2024年4月10日从其朋友刘某(已去世)租住地,拿走老鹰标本至北京市大兴区家中。
2024年4月18日,葛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以300元的价格出售一件标注为“老鹰标本”的商品,并在北京市大兴区一快递站点完成寄递。交易完成后不久,该包裹被警方截获。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森林公安大队侦查,葛某于同年4月26日被查获。
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标本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脚鵟的制品,其整体价值被评估为25000元。由于涉案价值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且葛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大兴区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同时将案件移送至大兴区园林绿化局,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接到检察意见后,大兴区园林绿化局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局认定,葛某未经批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性质及后果,参照地方裁量基准,决定按照涉案制品价值(25000元)的2.1倍,对其处以罚款52500元。
葛某不服该决定,向大兴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理由主要包括:主观上无过错,标本系他人赠送且告知为仿制品,自己无专业鉴别能力,300元的售价远低于真实价值;处罚过重,违背过罚相当原则,标本已追回,社会危害轻微;自身存在配合调查等应从轻情节;网络平台未履行审核提示义务,应分担责任。
2025年4月21日,大兴区政府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园林绿化局的处罚决定。葛某仍不服,遂向大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卖家是否“明知”是保护动物制品
案件审理过程中,葛某是否“明知”所售为真实保护动物制品,成为争议核心。
行政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关键证据:葛某在某App上与买家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使用了“老鹰标本”“应该是真的”等描述。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葛某亦承认“我跟客户介绍的是,应该是真的”。大兴区园林绿化局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葛某在出售时,主观上已认识到可能为真实野生动物制品,其在未核实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为牟利而出售,存在主观过错。
葛某则辩称,相关描述是“不确定的推测”,并提交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其被告知为仿制品,且快递员验视后同意寄出。他强调自身无鉴别能力,应适用“无主观过错不处罚”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在案聊天记录、讯问笔录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葛某对其出售的物品为“老鹰标本”具有一定认知。其在未取得任何合法许可、亦未核实来源的情况下实施出售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亦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情节轻微),进一步佐证了行为的违法性。
关于罚款幅度,法院指出,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法评估,重在考量物种保护与生态价值,而非市场交易价格。行政机关在2倍至5倍的法定裁量区间内,适用接近下限的2.1倍罚款,已综合考虑了案情,量罚适当。综上,大兴区法院判决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
葛某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院二审认为,大兴区园林绿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大兴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葛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编辑张寻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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