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关于印发区县以下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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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区县以下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区县以下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驻地(以下简称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稳妥审慎、从严控制实施。必须迁移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定驻地迁移方案,并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条政府驻地迁移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并以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不得采取变更镇(街道)行政区域和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等方式变相开展驻地迁移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维护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杜绝政府驻地迁而不报、先迁后报、未批先迁、批而不迁等现象。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政府驻地迁移的具体管理工作。各级发改、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驻地迁移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跨镇(街道)驻地的迁移,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迁移方案,经区县党委全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国务院备案。

镇人民政府跨村(居)民委员会驻地的迁移,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迁移方案,经镇党委会、政府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区县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街道办事处跨村(居)民委员会驻地的迁移,由本街道办事处制定迁移方案,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办事处会议研究,区县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开发区托管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的,由其行政隶属关系所在的区县按照程序办理,相关开发区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驻地未跨镇(街道)行政区划管辖范围的迁移,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未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迁移,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申请政府驻地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包含涉及驻地迁移的人民政府的基本情况、现驻地和拟迁入地的基本情况、驻地迁移方案、迁移的理由等内容);

(二)与政府驻地迁移有关的历史、地理、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等基本情况;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专家论证报告;

(五)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

(六)政府驻地迁移实施方案;

(七)行政区划现状图和政府驻地迁移示意图。

第九条申请区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还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区县党委全委会决议;

(二)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纪要;

(三)区县人大常委会意见;

(四)区县政协意见;

(五)迁出、迁入地的镇(街道)意见;

(六)区县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十条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还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区县党委常委会决议;

(二)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三)区县人大常委会意见;

(四)区县政协意见;

(五)镇党委会、政府会议决议或者党政联席会议决议(街道党工委会议、办事处会议决议);

(六)迁出、迁入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七)镇(街道)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市、区县民政部门在承办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时,应当对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对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情况以及组织实施总体方案进行研判,并征求同级发改、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信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驻地迁移涉及办公用房的,按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程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流程

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流程

一、区县政府驻地迁移

1.区县政府就迁移意向报市民政局征求意见。

2.市民政局提出意见并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核,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向区县政府反馈意见。

3.区县民政局牵头,组织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及同级人大、政协等意见。

4.区县民政局牵头,联合发改、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信访等有关部门,拟定政府驻地迁移实施方案。

5.区县民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依次提交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党委常委会、党委全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决议。

6.区县政府向市民政局报送行政区划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7.市民政局通过材料审查、部门会商、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等方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市民政局报市委研究。

8.市委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9.省政府批准后,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迁移工作;情况复杂需延长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延长6个月。

10.迁移完成后,由区县政府逐级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二、镇政府(街道办)驻地迁移

1.镇政府(街道办)向区县政府报告驻地迁移意向。

2.区县政府就迁移意向报市民政局征求意见。

3.市民政局提出意见并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核,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向区县政府反馈意见。

4.镇政府(街道办)组织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拟定政府驻地迁移实施方案。

5.镇党委会(街道党工委会)、镇政府会议(街道办事处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决议。

6.镇政府(街道办)向区县民政局报送行政区划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7.区县民政局组织部门会商、专家论证、实地调查、征求同级人大、政协等意见。

8.区县民政局提出意见,按程序依次提交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决议。

9.区县政府向市民政局报送行政区划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10.市民政局通过材料审查、部门会商、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等方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市民政局报市委研究。

11.市委研究同意后,镇政府驻地迁移,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由市政府审批。

12.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迁移工作;情况复杂需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6个月。

13.迁移完成后,由镇政府(街道办)逐级向审批机关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