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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有两个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双方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相关情形的,一般第一次不予判离,至少两次,甚至多次。

法院判离的流程:诉讼离婚的三大阶段

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诉辩阶段、审理阶段、判执阶段,这三个阶段,调解贯穿了离婚纠纷的始终。

诉辩阶段

诉辩阶段:应首先确定被告及受诉法院,再结合个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撰写和提交民事起诉状。

在这一阶段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在这个阶段,有些当事人会问,若被告不出庭,法院如何判决?(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

考虑到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或轻易的做出缺席判决。若仍然可以联系到被告,人民法院可对其发送两次传票通知,仍拒绝到庭的,可以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将被告强行带至人民法院应诉。若彻底无法联系被告的,人民法院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文书,公告期满后视为被告收到诉讼文书。在实务操作中,很少有法院会采取拘传措施,一般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在审理时会认为被告已放弃挽救婚姻,若原告提交的诉讼材料能够反映双方婚姻关系、感情破裂的基本事实,人民法院可依法做出缺席判决。但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请求,一般不予处理。

审理阶段

审理阶段:因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庭审主要围绕双方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如何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开展。

在这个阶段,当事人比较关注以下问题:

1.离婚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判离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具体需满足法定情形,如重婚/同居、家暴、恶习、分居满两年,或判不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

2.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探望权如何保障?

关于抚养权归属的特别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若一方有“家暴、恶习、藏匿子女、重婚”等情形的,应优先考虑另一方。

关于抚养费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履行,没有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一般是按照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年总收入/同行业平均收入支付,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供或降低比例。

关于探望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一方具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时间与方式优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判决;若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法院可中止探望,但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三条,若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得对子女人身、探望行为本身强制执行,仅可对直接抚养方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协议优先,若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并结合财产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家务贡献、过错程度等因素调整。(因房产、股权、有价证券与投资收益为特殊财产,后续将另在其它文章中分享)。

4.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但是何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以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在离婚诉讼中,重点问题包括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离婚时的清偿方式、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对债权的影响等。(因涉及内容较多,后续将另在其它文章中分享)。

5.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能否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的成立需同时满足法定过错情形、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主张、法定期限内行使四个条件。需要注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主张损害赔偿;若作为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未基于该条规定提出赔偿的,离婚后可另行起诉。

判执阶段

离婚案件有三种判决结果:撤诉、调解和判决

1.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一款)

2.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应当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3.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否则可能构成重婚罪。判决文书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其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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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超越律师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国际法学硕士,家族顾问。

专研领域:专注民商事领域(含涉外)、婚姻家事领域(含涉港澳等跨境婚姻家事纠纷),擅长调解、婚前协议设计、诉讼争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能够从法律和心理双重视角化解家事矛盾,助力家庭财富传承。

成功案例:

1.【速离案】:女方身陷婚姻困境多年,律师介入一审判离。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因三观不合矛盾激烈,僵局数年后仍无法离婚。在律师的协助下,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说服法官亲临现场调解,最终一审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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