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律所】

(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引 言

在市场经济交往与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灵活的资金融通方式广泛存在,对弥补正规金融体系不足、满足市场主体资金需求具有积极意义。但与此同时,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的灵活性与私密性,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形成了典型的“借钱不还”型诈骗。此类犯罪往往发生在亲友、熟人或通过社交平台搭建的信任关系之间,行为人通常出具借条、约定利息,表面上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性质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司法实践中,“借钱不还”型诈骗与民事借贷纠纷的界限模糊问题长期存在。一方面,若将正常的借贷违约行为不当入罪,可能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侵害公民的财产处分自由;另一方面,若将实质的诈骗行为错误认定为民事纠纷,则会放纵犯罪,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据司法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借贷类诈骗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犯罪手段不断迭代升级,如通过虚构身份、包装“成功人士”人设、编造虚假投资项目等方式骗取借款,进一步增加了认定难度。

基于此,精准界定“借钱不还”型诈骗的法律属性,明确其司法认定标准,厘清与民事借贷纠纷的界限,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立足刑法基本理论与司法实践案例,对“借钱不还”型诈骗的认定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以期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提供理论支撑。

一、“借钱不还”型诈骗的概念界定与法律属性

(一)概念界定

“借钱不还”型诈骗,又称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以借贷的名义向被害人“借”取财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在获取财物后无归还意愿或无归还能力,最终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此类犯罪的本质是诈骗罪,其特殊性在于犯罪行为以民间借贷为外在表现形式,行为人通过伪装合法的借贷关系,降低被害人的警惕性,从而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从行为表现来看,“借钱不还”型诈骗通常包含三个核心环节:一是创设信任基础,行为人通过虚构身份、经济状况、借款用途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二是实施欺骗行为,以“借款”为名向被害人提出资金需求,通过虚假承诺(如高额利息、短期还款)诱导被害人出借资金;三是实现非法占有,行为人获取资金后用于挥霍、偿还非法债务等无法产生收益的用途,或通过隐匿行踪、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还款义务。

(二)与民事借贷纠纷的核心区别

“借钱不还”型诈骗与民事借贷纠纷在表现形式上均存在“借款”合意与资金转移行为,因此容易产生混淆。但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核心差异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可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区分:

其一,主观意图不同。这是二者最核心的区别。“借钱不还”型诈骗中,行为人在借款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只是其骗取财物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打算;而民事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在借款时具有真实的归还意愿,到期无法还款通常是由于经营失败、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履约能力丧失,而非主观上不愿归还。例如,在罗小兵诈骗案中,罗小兵在负债累累、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借款,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若借款人因突发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无法按时还款,则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其二,行为方式不同。“借钱不还”型诈骗的行为人在借款过程中必然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如虚构借款用途(谎称投资工程、经营生意)、伪造资产证明(虚假房产、车辆证明)、隐瞒负债状况等,使被害人陷入“借款能够安全收回”的错误认识;而民事借贷中,借款人通常会如实告知借款的真实用途和自身财务状况,即使存在轻微夸大还款能力的情况,也不会实施根本性的欺骗行为。如在陈某诈骗案中,陈某虚构“企业负责人”身份,通过朋友圈包装“成功人士”形象,以安排工作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借款,其行为明显属于欺骗行为;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告知真实的经营项目并出具真实身份信息,即使最终经营失败,也不构成诈骗。

其三,对借款的处置方式不同。“借钱不还”型诈骗的行为人获取资金后,通常将资金用于无法产生收益、必然导致资金灭失的用途,如赌博、吸毒、挥霍消费或偿还其他非法债务,根本不考虑资金的归还;而民事借贷的借款人会将资金用于约定的合法用途(如生产经营、家庭消费),即使改变用途,也通常是为了实现资金增值或解决紧急困难,且会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还款能力。例如,罗某将200余万元借款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最终导致资金无法归还;而民事借贷中,借款人将借款用于扩大生产,即使因市场波动导致亏损无法按时还款,也会与出借人协商延期还款或提供担保。

二、“借钱不还”型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借钱不还”型诈骗作为诈骗罪的特殊表现形式,其犯罪构成要件需符合诈骗罪的一般规定,同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主体要件

“借钱不还”型诈骗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否成为此类犯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不构成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即使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借贷型诈骗,也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部分行为人以单位经营需要为名借款,实则将资金据为己有或用于个人挥霍,此时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二)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借钱不还”型诈骗成立的核心要件,也是司法认定的难点。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或无归还意愿,仍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并意图永久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由于主观意图具有内隐性,无法直接观察,司法实践中需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推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观点及司法实践经验,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审查:

第一,审查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与借款理由。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归还能力的重要依据。若行为人在借款时已负债累累、无固定收入来源,明显不具备偿还能力,却仍以虚假的借款理由(如虚构投资项目、谎称治病)大量借款,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罗小兵在借款时已欠下巨额外债,无稳定收入,却虚构在重庆做工程的事实借款,足以认定其主观上无归还意愿。反之,若行为人借款时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财产,即使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还款,也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审查行为人对借款的实际用途。借款用途直接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若行为人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挥霍消费等非法或高风险活动,导致资金无法收回,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将借款用于约定的合法用途,或虽改变用途但用于可产生收益的活动,即使最终无法还款,也通常属于民事违约。例如,陈某将骗取的17万余元借款用于个人挥霍,无任何还款计划,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经营,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亏损无法还款,则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第三,审查行为人借款后的还款行为与逃避债务的表现。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是判断其主观意图的重要佐证。若行为人借款后无任何还款行为,或仅以少量还款为诱饵骗取更多资金,在被害人催款时通过更换手机号码、隐匿行踪、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还款,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还款计划,主动提供担保,即使最终未能全部还款,也不应认定为诈骗。例如,陈某在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仅不履行还款义务,还继续虚构理由借款,最终隐匿身份逃避还款,其非法占有目的十分明确。

(三)客观要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

“借钱不还”型诈骗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最终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具体包括三个核心要素:

一是实施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本质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形式。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如虚构借款用途(虚构工程、投资项目)、虚构身份信息(伪造姓名、职业、资产状况)、虚构还款能力(伪造房产、车辆证明)等;隐瞒真相是指隐瞒与借款相关的重要事实,如隐瞒自身负债累累的财务状况、隐瞒借款将用于非法活动的真实用途等。司法实践中,欺骗行为通常具有系统性,行为人会通过一系列行为构建虚假的信任基础,如陈某通过朋友圈发布虚假的豪车、名表照片,伪装“成功人士”身份,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二是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是因为相信了行为人的虚假陈述,才做出出借资金的决定。若被害人明知行为人所述为虚假,仍基于同情、友情等原因出借资金,即使最终无法收回借款,也不构成诈骗。例如,若被害人明知行为人借款用于赌博仍出借资金,因被害人未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不构成诈骗。

三是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成立要求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借钱不还”型诈骗中,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表现为借款无法收回,损失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为准,已归还的部分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四)客体要件

“借钱不还”型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此类犯罪通过伪装合法的借贷关系,破坏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基础,导致民间借贷风险增加,不仅使被害人遭受直接的财产损失,还会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三、结语

“借钱不还”型诈骗的司法认定核心在于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需要结合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借款理由、资金用途、还款行为等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将民事借贷纠纷刑事化,同时也不能放纵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犯罪。通过构建多维度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加强证据审查、完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等措施,可有效提升此类案件的认定精准度。唯有精准认定“借钱不还”型诈骗,才能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民间借贷秩序的平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诚信体系。

作者介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路正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专业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