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1日讯近日,江西的刘女士满心期待的新年旅行,因为商家的文字游戏,还没开始就蒙上了阴影。刘女士称,本来计划的是4个年轻人同行,就在某平台订了两间双床房的民宿,一晚单价230元,两间共460元。之后,又决定带上家里53岁的长辈和4个月大的小朋友,同样的房型,她又下单了一间。明明订单显示的是3间双床房,却被商家告知预订的是3张床位房,并且不接待老人小孩,想要退订就得扣除80%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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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乾谷律师事务所于淼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在产品标题明确标注“双床房”,却在详情页以浅色小字注明“1人入住”,同时在消费者下单成功后才弹出年龄限制等提示,这一系列操作构成典型的误导性商业宣传。“双床房”在通常理解中应为配备两张床位的独立客房,而商家实际提供的却是按床位收费的住宿空间。这种标题与实质内容的严重不符,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购买决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可构成虚假宣传,已涉嫌欺诈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商家以“无电梯、安全考虑”为由拒绝儿童或50岁以上客人入住,单方面将儿童、50岁以上客人排除在服务对象之外,实质上是基于年龄的不合理歧视,不合理限制消费群体,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刘女士提交订单并支付款项后,住宿服务合同已然成立。若民宿确实存在不适合儿童或老人的安全隐患,应在预订前显著位置明确告知,而非在消费者付款后才进行限制。商家在合同成立后才告知年龄限制、床位限制等关键信息,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以告知方式增设合同限制条件,构成单方变更合同,该变更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商家将“1人入住”“不接待儿童”等关键限制以浅色小字或在付款后才提示的方式呈现,显然未履行显著提示义务,这些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

最后,商家尚未提供服务,却要收取高达80%的违约金,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实践中,预付费服务合同解除时,经营者可扣除的合理费用通常限于实际损失,在未实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全额退款。商家设定的“退订扣除80%违约金”条款,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可构成无效条款。

另外,平台作为交易中介,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和信息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商家在平台发布“双床房”实为“单床位”此类明显存在误导性的商品信息,平台未进行有效审核与纠正,应承担相应责任。平台应建立更严格的信息审核机制,对商家标题与内容不符、限制条件未显著公示等行为进行约束,切实履行平台监管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