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的战场上,诈骗罪案件往往最为复杂微妙:行为外观相似,法律定性却可能天壤之别。二十余年的执业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决定案件走向的,常常并非“欺骗行为”是否成立,而是深藏于行为之下的“非法占有目的”能否被确凿证明。这道主观要件的门槛,清晰区隔着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商业风险。本文将融合理论辨析、实务线索与真实判例,系统拆解这一要件的认定迷局,并为同行与当事人勾勒清晰的攻防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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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目的”认定如此之难?

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看似简明,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却像一个难以透视的黑箱。目的存乎内心,司法者无从直接探查,唯有通过外在的客观行为进行推定。这便构成了根本性的司法张力:一方面,必须严防主观归罪,不能仅凭损害结果倒推行为人恶意;另一方面,又需有效惩治那些精心伪装成民事活动的刑事诈骗。

理论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包含“排除意思”(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物)与“利用意思”(按财物效能加以利用)。然而,在法庭的激烈交锋中,抽象概念必须转化为由具体事实情节支撑的论证。我的实战经验是,认定过程绝非简单的对号入座,而是对行为人整体行为模式、经济状况、事后反应进行动态、综合的审查。

实务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客观线索

通过复盘大量胜诉与败诉案件,我观察到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倚重客观事实来推定主观目的的审查体系。这些线索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交织,共同构建起推定的基石。

首要的线索在于虚构事实的核心性与彻底性。欺骗内容是否触及交易的根本?例如,在商业宣传中夸大产品性能可能仅构成民事欺诈,但若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出售他人房产,则直接动摇了物权的根本基础,其非法占有目的便昭然若揭。

其次,财物的处置方式与资金的具体流向,往往是最具说服力的客观证据。将所获款项投入所承诺的生产经营项目,与将其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赌博或偿还无关的个人高利贷,二者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意图判若云泥。资金的最终去向,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利用意思”的直观窗口。

再次,需要审视行为人在作出承诺时的履行能力与事后的真实投入。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基本的履约可能性?收取款项后,又是否进行了与承诺内容相符的实质性投入与努力?一个仅有空壳的公司所签订的巨额合同,与一个虽面临困难却仍在持续运营、有真实资产投入的实体所面临的纠纷,其法律性质的评价起点截然不同。

此外,行为人事发后的态度与补救努力也至关重要。是选择失联跑路、转移隐匿资产,还是积极沟通、主动制定还款计划、提供有效担保?后者虽然不能完全推翻之前的嫌疑,但能有力冲击对其“意图永久占有”的推定,为案件性质带来转圜空间。

除此之外,行为模式的持续性与历史记录、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信任关系,以及行为是否明显逾越特定行业的正常风险与商业惯例范畴,都是司法实践中综合考量的重要因素。例如,长期、反复使用相同手法行骗,相较于一次性的孤立事件,其非法占有目的的系统性与概括性更强,也更容易被法庭认定。

从典型案例看辩护的攻防策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下面通过两个具有指导意义的真实案例,具象化上述线索在法庭上的激烈博弈。

案例一:“借款型”诈骗的边界

王某诈骗案剖析在王某诈骗案中,被告人王某在自身已负债累累的情况下,虚构身份与能力,以帮助安排工作等名义骗取多人钱款共计82万元,款项主要用于偿还旧债及个人消费。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将“虚构事实”、“缺乏偿还能力”与“资金未用于约定事项”三个环节紧密串联,完成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辩护视角推演】

若担任王某的辩护律师,全面否认并非上策,而应进行精细化切割与情理软化。首先,可在定性上进行切割,主张其与部分被害人之间的往来更符合“熟人间的借款纠纷”特征,将“虚构身份”解释为借款过程中为获取信任而进行的不当“信用包装”,而非直接骗取财物的核心诈骗手段。其次,需深入剖析“偿还旧债”这一资金流向的性质。

倘若能证明这些旧债本身源于正常的经营周转或生活支出,那么“借新还旧”便可被诠释为行为人试图维持信用链条、缓解整体债务压力的无奈之举,而非单纯的非法处分意图。为此,全力调取所有旧债的合同、凭证至关重要。最后,应充分利用其案发前已有部分退款行为这一情节,着重强调此举证明其主观上缺乏“永久占有”的坚决意图,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补救意愿,从而在量刑层面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

案例二:经营外观下的目的穿透

刘某波集资诈骗案启示在刘某波集资诈骗案中,刘某波以茶油项目为名募集资金数千万元,却擅自将资金转投马铃薯项目,且其主营业务长期处于亏损或无收入状态,最终导致投资人巨额损失。法院穿透了“资金用于项目”的经营外观,从其擅自变更至高风险的陌生领域、漠视资金成本、在缺乏盈利能力的情况下持续募资等行为,综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视角推演】

对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策略应是“承认违规,否定诈骗” ,力争将罪名引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必须坚守“资金用于经营”这一底线。辩护方需全力证明资金确实流向了马铃薯项目(如呈现采购合同、工程票据等),并未被行为人个人肆意挥霍,以此正面抗击“以挥霍为目的”的典型诈骗指控。

第二,应将“擅自变更项目”的行为定性为一次严重错误的商业决策失误。主张这属于违背合同约定的民事违约与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政违法,而非自始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诈骗。辩护的关键在于证明,在做出变更决策的当时,行为人仍然是基于对马铃薯项目前景的某种真实(哪怕是过于乐观或判断失误)的看好。

第三,也是最核心的一点,即坚决运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挑战控方可能存在的“结果倒推”思维。必须坚持要求控方证明,刘某波在实施每一笔募资行为的当下,都“明知”无论所投项目成败,其均无归还投资款的根本意愿。证明这一“行为时”的明知故意,而非仅仅以“客观造成损失”的结果来反推,正是控方证明链条上最薄弱、最艰难的一环。

给法律同行与涉案当事人的务实建议

辩护律师而言,我们的主战场始终围绕“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与反证明。有效的辩护策略需具备三维视角:

一是“向前回溯”,深入挖掘行为人过往的经营轨迹与信用记录,寻觅其可能存在真实履约预期的历史证据

二是“向后追踪”,死死咬住资金的具体流向与用途,若能证明款项主体用于正当经营活动,便是瓦解诈骗指控的利器;

三是“整体定性”,善于将单个涉案行为置于完整的合同履行过程、双方的长期关系背景乃至行业宏观环境中进行解读,努力将其引导为商业违约或普通民事纠纷。具体到案件类型,对于“王某案”这类事实相对清晰的指控,辩护应重在微观拆解与情理共鸣;而对于“刘某波案”这类错综复杂的经济案件,则应重在宏观定性(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与证据规则层面的正面对抗。

对当事人及家属而言,行动的时效性至关重要。第一步是第一时间系统固证,全面保存所有合同、协议、转账凭证、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并建立清晰的证据目录与时间线。第二步是彻底梳理资金脉络,在律师指导下或聘请专业财务人员,制作清晰、完整、经得起检验的资金流水与用途说明,这是证明主观意图的生命线。第三步,也是决定性的一步,即尽早引入专业力量。诈骗罪辩护是高度专业化的技术较量,律师在侦查初期即通过会见、查阅证据、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往往能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走向,避免当事人在认识误区中越陷越深。

律师结语

拆解诈骗罪的边界,归根结底是一场关于内心意图的证据攻防战。它要求我们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娴熟运用者,更是经济活动肌理的洞察者与人性复杂面的深刻理解者。作为律师,我们捍卫的不仅是个体的自由与权利,亦是在守护刑法谦抑性的庄严底线,防止公权力过度侵入民事与经济自治的领域。审慎而精准地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正是坚守这道底线的核心所在。希望本文融汇理论与实战的探讨,能成为同行案头有益的参考,也为身陷纠纷迷雾的当事人,点亮一盏辨明方向的灯。

关键词

‌诈骗罪辩护律师;‌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诈骗罪罪与非罪;‌借款型诈骗辩护‌

‌集资诈骗罪轻辩护;‌刑事诈骗民事欺诈区别;‌ ‌资深刑事律师实务经验‌

‌诈骗案件律师如何辩护;‌ ‌资金流向诈骗罪证据;‌ ‌找诈骗罪专业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精于经济犯罪辩护,尤其在‌诈骗类犯罪‌的实体与程序辩护领域享有盛誉。其执业核心聚焦于‌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精细化论证与抗辩‌,擅长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模糊边界上,为当事人构建有力的辩护体系。

凭借对金融、互联网及新型商业业态中诈骗风险的前瞻性研究,林智敏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涉及‌借款纠纷与刑事诈骗界分‌、‌经营性集资活动性质定性‌的疑难复杂案件,其中部分案例因其在‌主观目的认定‌方面的辩护突破,对类案处理产生了积极的参考价值。其撰写的专业文章与实务指引,以深厚的理论功底融合一线实战洞察,深受同行与客户认可,并长期为多家金融机构与科创企业提供刑事风险合规培训。

此简介紧密围绕“诈骗罪”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文章核心,突出了作者在该细分领域的专业标签、实务成就及行业影响力,用词精炼且富有权威感,与正文的专业深度相匹配,有助于提升文章整体的专业权重和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