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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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简称,是在2016年试点,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定,在2019年全面施行的一种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但又要坚持事实,不能降低犯罪的证明标准。

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包括二审),以自愿、真实、合法为基础,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处罚的各种情节,处罚的结果可以是起诉或者不起诉,起诉的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不仅仅体现在实体方面,包括定罪量刑,也体现在程序适用,包括速裁和简易程序。

一、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认罚,要知道些什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权,本质上是法定辩护权的体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告知权利、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程序。

就目前来看,认罪认罚的核心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包括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量刑建议以及不起诉的意见等。原因就在于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性。自愿性的基础是真实性和合法性。如何做到真实、合法,让犯罪嫌疑人自愿接受处罚?

基于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认罪认罚要清楚理解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判断是否应当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在刑事诉讼法之中,同时又颁布指导意见,保障落实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及规范量刑的指导意见,目的就是防止制度落实时变形和异化。

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犯罪,什么程度的量刑建议才适宜的意见。这种判断最能直接帮助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认罪认罚。

第二想清楚认罪认罚目标,制定实现策略。锚定认罪认罚所要实现的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策略。这一切都源于律师的专业分析,基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以及对罪名、情节的精准理解和把握。

没有专业判断和清晰认识就不要谈自愿。自愿的前提是明白,稀里糊涂的那叫撞大运,严重一点叫自掘陷阱。

第三直面冲突,解决争议。理想结果的实现是争取来的,包括任何案件。强者具有话语权,但并非绝对,凡是都具有相对性,强弱只是程度和时间问题。

证据开示的重要作用就是双方应当站在充分了解证据事实的同一起跑线上。对于争议部分彼此心中有数。犯罪嫌疑人应当充分理解目标实现的难度和妥协的底线,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才能解决问题。

第四搁置争议,面向未来。有些问题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无法实现,对于因立场而决定的价值判断和认识问题而无法解决的,是否可以搁置,放到下一个阶段解决?

这个是争议无法避免且无法解决的情况,争取到的量刑建议又非常有利,就应当理性选择,“先拿到面包,再争取牛奶”。

二、认罪认罚时,律师做些什么

“证据开示”,充分辩论,精准理解法律,准确把握时机是律师的专业,也是帮助犯罪嫌疑人做判断的基础。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是知情,如果对于案件材料都不了解,如何保障其自愿性?如果没有律师阅卷和辩护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权和辩护权

辩护人(重点指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做的工作基本上围绕着上述内容展开。

梳理一下就是,判决犯罪与否、是否具备不起诉的条件、量刑有无下降空间、从轻减轻等情节有无遗漏,以及放弃在本阶段的认罪认罚会不会在下一阶段出现更有利的转机。

总结起来就两点:要不要认,怎么认。这个分析判断是犯罪嫌疑人做抉择的基础,也是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

在某种程度上,辩护人是监督的天然存在。虽然辩护律师并非法定的监督机关,但其在诉讼中的对抗性角色和程序参与,使其天然具备监督司法活动、促进程序正义的属性。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其要明白的事情只有一个“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一定要明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任何权利都是有原因的。

(完)

——刘高锋律师

本文为作者基于实务经验,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等所作的探讨,仅代表个人观点。基于刑事案件的特点,就个案而言仍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才能得出适用于个案的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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