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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全国法院第三十七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公布。常熟市人民法院祁锋、朱嘉诚等合作撰写的《论财产处分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事规制》获评二等奖;陈林撰写的《国际商事合同中提及并入条款的准据法适用》获评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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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处分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事规制

内容摘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成文规定存在样态无法涵盖所有财产处分型拒执行为的问题,为指导司法实践,需构建一套普适性、要素化的刑事规制路径。财产处分型拒执罪的本质是以情节为综合评价基准的情节犯,异于单纯的“行为犯”或“结果犯”,且该罪的法益呈现复合特征。因此,在实体规制上,应明确“穷尽执行措施”的前置刚性,并根据时间节点准确把握支配性财产处分行为与非支配性财产处分行为在不同时段的行为结果,并结合财产处分行为的自由性、确定性及紧迫性,综合判断财产处分行为是否符合刑事入罪标准。此外,在程序上,因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处分行为可能同时构成拒执罪的犯罪行为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撤销对象,需妥善处理好民事债权人撤销之诉与刑事规制的衔接,在排除非刑民交叉的情形之后,确立“刑事吸收民事”的基本原则,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机制实现对民事权利的一体化救济,但对无法明确追缴或责令退赔内容情形的,应当准许债权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国际商事合同中提及并入条款的准据法适用

内容摘要

提及并入条款的识别是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先决问题之一。然而,国际条约和我国国内法律均未对提及并入条款的准据法适用作出规定,该问题所涉性质识别、默示选法等国际私法法理和合同解释方法亦未明晰。冲突规范缺位和法理问题争议,导致法官在实务中常陷入以仲裁条款的准据法认定结果替代主合同或提及并入条款的准据法误区,构成了裁判逻辑的细微断痕。鉴于此,作为适法节点的提及并入条款应被单独评价。法理上,一是确认提及并入条款系区别于合同权利义务条款本身、区别于被并入合同文件的相对独立的合同嵌套条款,其兼具事实与法律的双重属性,解决识别难题。二是重申默示推定为明示选法的一种特殊方式,提及并入的默示推定应在意思自治与审查解释的张力中寻求平衡,廓清法理争议。方法论上,区隔并入行为与并入内容的法律评价,遵循“提及并入条款——仲裁条款”和“选法意思的范畴判断——提及并入条款的准据法判断——依准据法对是否并入成功的判断——并入成功后的权利义务判断——适法结果的公共政策判断”的二元五次标准适法模型,完善裁判逻辑。具体应用上,通过适法场域确定、合同文本指示、法律文本指引、诉讼行为确认的方式,精准确定提及并入条款的准据法。

供稿|研究室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