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廉江叶某志因精神分裂症杀害祖孙三代,案发前已有5年治疗史;武汉流浪精神病人王某刚持棍袭击路人致死,多个监管环节出现疏漏。当“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的个案反复出现,公众的担忧愈发强烈:若免责成为脱管的借口,谁来守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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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早已明确精神病人犯罪的责任划分: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的,经法定程序鉴定后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责令家属看管或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清醒时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均需承担相应刑责 。法律设计的初衷,是兼顾人文关怀与社会防护,但实践中“一放了之”的风险始终存在。部分家属缺乏看管能力却拒绝强制医疗,部分地区精神卫生资源匮乏,全国仅24所安康医院难以承接需求,导致危险个体游离于监管之外 。更值得警惕的是,精神病鉴定启动权集中于司法机关,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可能出现“假精神病”“替罪病”等规避刑责的情况 。

破解再犯难题,首先要筑牢鉴定与审判的“公正防线”。应赋予当事人及其家属平等的鉴定申请权与异议权,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强制要求专家出庭质证,避免“一纸鉴定定乾坤” 。法院判决时,需综合考量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与社会危险性,即便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必须同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而非简单释放。

其次要完善强制医疗的“执行闭环”。细化“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认定标准,明确公安机关交付执行的时限与流程,建立专业的强制医疗评估机构 。加大精神卫生资源投入,在未设安康医院的地区划定专门收治区域,区分普通精神病患者与肇事肇祸者的管理模式,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强化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对治疗效果、监管措施进行动态跟踪,防止“入院容易出院乱”。

最后要压实多方主体的“监管责任”。明确家属、监护人的看管义务,对拒不履行责任导致再犯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民政、公安、社区等部门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流浪精神病人、有暴力史患者实行建档管理,打通救助与监管的衔接通道 。此外,应健全被害人救助机制,通过国家补偿、社会救助等方式,弥补受害者家庭的损失,彰显司法温度。

精神病人的免责,绝不能成为公共安全的“免责”。唯有让鉴定更公正、监管更严密、责任更清晰,才能既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又守住社会安全的底线,让“不再杀人”的承诺真正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