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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利用网络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此类犯罪不仅严重侵害社会道德风尚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还往往滋生网络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等衍生犯罪。打击此类犯罪,是维护清朗网络空间、保护公民权益,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必然要求。
■案情简介
近期,太谷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件。
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各种社交软件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或与网友互换分享自己保存的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太谷区法院综合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悔罪态度、违法所得退出情况等对其判处了刑罚。
■法官说法
传播淫秽物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不良信息,深刻认识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说,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与道德准则,面对淫秽色情信息,做到坚决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法官提醒要警惕三大误区:
一是认为私密转发不构成犯罪。许多人认为只发给熟人就属于私人行为,但法律意义上的传播并非以公开性为前提。只要通过技术手段使淫秽内容脱离控制并进入他人可获取的领域,即构成传播。
二是认为未获利无危害性。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社会道德风尚与公众身心健康,而非仅打击牟利行为。即使出于分享玩乐、碍于情面等非营利动机,只要淫秽内容实现了扩散,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
三是认为数量少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具有明确的刚性。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20个以上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视频40个以上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太谷区法院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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