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网(记者 李慧颖)1月21日报道近日,“守护野生鸟类 共建幸福成都” 鸟类保护宣传海报出炉,清晰划定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保护鸟类的法律红线。同时成都市公园城市管理局也公布了七起真实案例,明确非法伤害野生动物的法律后果,呼吁市民朋友共同守护野生鸟类,爱鸟护鸟。
案例一:鲜某华明知画眉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长期在其位于彭州市的家中非法从事画眉交易。2023年10月,公安机关从鲜某华家中查获画眉273只,其中80只系其从王某、杨某海、穆某发等人处收购所得。王某、杨某海、穆某发、唐某、王某友从重庆、贵州等地猎捕、收购画眉并运输至成都贩卖。其中,王某、杨某海运输画眉三次共101只,共同贩卖画眉75只,穆某发贩卖画眉61只,唐某贩卖画眉37只,王某友非法猎捕、贩卖画眉共15只。经鉴定,涉案画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经专家评估,查获画眉符合放生条件,全部放生。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鲜某华、王某等六人明知画眉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被查获的画眉已全部放生、被告人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等情节,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依法对其中四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后,鲜某华、王某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2021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都江堰市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江某某出售了16只“红嘴巴”。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将购买红嘴巴的江某某挡获,并查获16只疑似红嘴相思鸟。经鉴定,李某某所出售的16只鸟为红嘴相思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16只共计80000元。
崇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例三:2024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某涛使用枪支在彭州市桂花镇春天坪山上猎捕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凤头蜂鹰,下山途中被公安机关挡获。
2025年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判决:刘某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四:2024年1月26日,刘某杰驾车与宋某瑞、谢某一起到四川天府新区新兴街道白沙湖附近打猎。三被告人在白沙湖边发现有一体型较大鸟类,刘某杰随即拿出气枪射击,宋某瑞、谢某下车抓鸟,因该鸟体型较大,二人抓鸟未果,刘某杰二次射击,并欲将鸟装袋离开。因现场群众阻拦,三被告人将鸟丢弃后驾车逃逸。经鉴定,涉案鸟类为东方白鹳,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10万元/只。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因违法猎捕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万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杰、宋某瑞、谢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东方白鹳一只,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刘某杰、宋某瑞、谢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七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经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三被告人就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三人连带承担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万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五:2023年5月13日,古某携带其持有的猎枪伙同刘某奎在崇州市猎杀普通鵟(俗称“老鹰”)一只,次日进行了烹食,并将两只普通鵟爪存放于冰箱。5月16日,古某伙同刘某奎在崇州市使用猎枪猎捕普通鵟未果。经认定,被查获的猎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经鉴定,涉案动物物种为普通鵟。普通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价值为25000元/只。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古某、刘某奎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共同犯罪,古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古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古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刘某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六:2023年8月,王某邀约纪某、周某,携带强光手电、金属弹弓、钢珠等工具,潜入成都某公园小树林内,采用强光照射后用弹弓击打的方式猎捕鸟类。市民黄某发现后报警,民警到场后当场控制三人,查获弹弓2把、钢珠数10颗、强光手电3支,以及装有40余只鸟类尸体的塑料袋。经鉴定,涉案鸟类为麻雀、斑鸠等,均被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也就是俗称的“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纪某、周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属共同犯罪。综合考虑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等情节,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四个月至六个月,均适用缓刑。同时,针对三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调解,三人自愿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2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案例七:2023年6月起,宠物医生杨某与师某、蒋某甲等人组建群聊,沉迷研究鹰类,逐步涉足猎捕、购买鹰类雏鸟及鸟蛋的违法活动。2024年,几人跨省行动:5月从成都飞往东北猎捕、购买苍鹰、雀鹰的雏鸟与鸟蛋,返程途中孵化的1只苍鹰雏鸟死亡;4月雇人在四川仪陇仙女山掏取4只游隼雏鸟,还从他人处购入松雀鹰。此外,他们在本地也搜寻鹰窝,涉案物种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查,杨某等人共非法猎捕、购买5只苍鹰及1颗蛋、4只雀鹰及8颗蛋、1只松雀鹰、4只游隼,饲养和孵化过程中有3只雏鸟死亡,部分鸟蛋被转卖,所谓“放生”因无证据证实无法认定。2024年6月,11名涉案人员相继落网,同年10月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
2025年8月14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杨某、师某各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蒋某甲、李某林等5人获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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